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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区农业普查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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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6年开展第二次全区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区情区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区农牧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全区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第二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牧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和畜产品生产政策,确保粮食安全;有利于推动农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我区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根据国务院规定,此次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牧区及众多农牧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区政府决定成立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西藏军区、西藏武警总队系统内部的普查工作由军区后勤部、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协调。
  各地(市)、各县(市、区)要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设立农业普查办公室,各地(市)、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目的和任务,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普查人员。要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普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四、普查经费
  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凡在我区境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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