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0891-6325020

数字报系

移动端
您当前的位置:西藏新闻网 > 政务 > 政府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锂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分享到: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体现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保证锂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有效防止乱开采和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对锂矿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着从轻从简、合理负担的原则,按照从量定额的方式,依据当前市场行情,对锂矿以0.5元/吨天然卤水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税额标准将依据市场变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由于天然卤水的数量难以准确掌握,为便于税收征管,可以锂精矿的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量,依选矿比折算出天然卤水的数量作为计税依据。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各矿点品位等因素确定。
  选矿比=精矿数量(锂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天然卤水的数量)
  三、具体规定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
  四、西藏自治区对锂矿征收资源税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丨集团招聘丨 法律声明隐私保护服务协议广告服务

    中国西藏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中国西藏新闻网丨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朵森格路36号丨邮政编码:850000

    备案号:藏ICP备09000733号丨公安备案:54010202000003号 丨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藏)字第00002号丨 新闻许可证54120170001号丨网络视听许可证26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