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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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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我区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及发展目标
  (一)重要意义。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区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其总量和规模逐年扩大、行业领域逐步拓宽、结构不断优化、科技含量日益增高,呈现出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经济社会效益日趋提高、贡献日益显著的良好发展势头。当前,我区正处于加快推进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增强城乡经济活力,激发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潜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别对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开、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着力解决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探索适合西藏实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模式,从整体上增强全区经济发展活力,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格局。
  (三)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着力培育一批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力争年均增长15%以上;到“十一五”末,非公有制经济对全区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力争达到30%以上。
  二、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
  (四)放宽投资领域。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一视同仁”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都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条件;放宽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的进入条件。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租赁、承包、托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
  (五)放宽投资人限制。除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人员外,鼓励支持其他各类人员自主创业,投资从事个体工商业,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六)放宽投资方式限制。除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进行投资外,允许以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知名商号或字号、企业内部债权、经营策划方案、劳动技能、在建工程等进行投资,并依法享受投资权益。
  (七)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降低公司制私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凡自然人投资建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期注入资本可以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的10%;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首期注入最低可为2万元。进一步放宽集团登记限制,凡申请集团公司登记的私营企业,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500万元;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自然人投资从事个体工商业、兴办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
  (八)放宽登记前置审批限制。在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设立方面,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它前置审批一律取消。非公有制企业可在先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三、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
  (九)健全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以自治区政府出资为主,吸纳各方资金参与,组建西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民营资本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采取会员制等形式建立互助性担保组织,逐步形成组织形式多样化、规模层次化的担保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融资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并加强监管。
  (十)拓宽融资渠道。在贷款条件上,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和其它所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扩大服务范围,创新服务品种,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优先信贷支持。建立符合西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点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贷款予以优先支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设立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贴息与技术改造,资金额度为每年1000万元。各地(市)也要视情安排适当资金。全区各级财政要从各自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
  (十二)继续执行减税让利的轻税政策。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藏政办发〔2002〕81号)以及其他相关的优惠税收政策,确保非公有制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同等享有以上优惠政策。
  (十三)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审批手续、土地转让金、租金等方面给予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构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抵押及出租;其生产经营场地与合法的地上构筑物,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回,侵占或拆除;确需收回土地和拆除地上构筑物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十四)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已获自治区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计划。对新创国家、自治区级品牌的私营企业,自治区政府按照等次给予奖励。加大农畜产品、绿色食饮品商标培育力度,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农畜产品地理商标和绿色、特色产品商标的申报工作。
  (十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重组。依照(四)之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重组国有企业后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原国有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的,改制后继续有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改制企业允许使用原企业名称和原企业注册商标。
  (十六)鼓励外来人员和企业在藏投资兴业,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认真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可按我区入市落户的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非公有制企业从业者子女在区内入学、择校、收费等方面与区内户口学生一视同仁。
  四、突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点
  (十七)大力发展农牧区个体私营经济。扶持农牧民从事个体工商业、兴办独资企业,支持引导农牧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鼓励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到农牧区投资经营。对在农牧区从事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建筑业、农林牧产品采购业),免除一切税费。对农牧区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牧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加快推进农牧区经纪人队伍建设。
  (十八)大力发展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把加快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框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和创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紧密协作关系,联合建立科研开发机构与技术创新中心。加大对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的扶持力度,每年从科技三项资金与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开发高新技术,提高产品的档次和科技含量。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高新科技产业化资金。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奖励。科技部门要做好公共技术试验,提供标准与检测服务。
  (十九)大力发展外向型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内地与国际市场。非公有制企业在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以及执行各类出口鼓励政策、申请西藏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到境外设立企业(机构),对外承包工程,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劳务合作等经济合作业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并使用自有品牌出口。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政府组织的全国性、区域性以及境外参展或经贸考察洽谈活动,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二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特色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重点培育一批在旅游业、建筑建材业、民族手工业、高原绿色食饮品业等方面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支持教育、卫生、文化、信息、中介、房地产等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着力发展商业连锁、餐饮连锁、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配送等现代服务业。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努力提升规模和档次。
  (二十一)实施扶持“百强非公有制企业”办法。从2006年开始,集中力量扶持30家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扶持50家具有一定规模和成长潜力、社会效益好的非公有制企业;扶持20家以出口创汇为主的外向型非公有制企业。各级各部门要为“百强企业”的发展建立“绿色通道”,在落实优惠政策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五、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二)优化法治和政务环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在政治上给予关心,在服务上给予方便,在发展上给予支持。全面清理和修订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该地方性法规草案属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要做好修订准备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与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的政策和管理措施时,要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非公有制业者的意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有效保护非公有制业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公开制度,做到前置审批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公开。
  (二十三)优化市场环境。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走私贩私违法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树立和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良好形象。
  (二十四)优化人才环境。非公有制企业在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服务的人才需求信息沟通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非公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有突出贡献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新世纪学术带头人的评选,申报政府特殊津贴。有关部门要把私营企业家培养纳入全区企业干部培养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十五)大力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支持发展职业介绍、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六、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业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依法保护合法财产。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合法财产及生产经营活动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业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字号、商标专用权等专利权和商业秘密。
  (二十七)依法保障合法权益。工商、税务、商务、发展改革、国土、科技、环保、劳动保障、公安、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制度和工作规则,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取消所有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不准强迫非公有制企业加入任何协会组织,不准强行向非公有制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强行向非公有制企业摊派接待、广告、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准要求或变相要求非公有制企业购买指定的设备和服务,对未经依法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二十八)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个体私营企业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尊重和保障国家规定的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改善有毒有害和危险工种的劳动安全条件。依法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非公有制企业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也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七、加强领导,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公有制经济一同谋划、一同部署、一同检查。成立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办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市)也要建立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研究和指导,加强对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发展规划,督促检查各项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宣传、新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区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涌现出的优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全社会形成尊重非公有制经济、尊重劳动创造的氛围。
  (三十一)强化监管执法。各级政府及监管执法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对非公有制经济监管的职责和范围,完善相关制度,改进监管方式,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监管和执法部门要运用告知承诺、过程监督等方式,推进监管执法;实行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的食品、药品、保健品、运输、餐饮、娱乐等涉及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的监管。消防、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环保部门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走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依法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环境监管。
  (三十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规范发展。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非公有制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做好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矛盾。
  (三十三)充分发挥工商联的积极作用。各级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要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各级工商联要加强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完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建立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及时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三十四)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有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意见无抵触的,继续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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