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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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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责任,增强土地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把好土地供应"闸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我区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计划指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市)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粮食安全问题的核心就是耕地安全。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防以退耕还林还草名义,将大面积农田退耕;严格控制以招商引资、特殊项目名义乱批乱占耕地。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6〕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政府在征收土地中一定要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迫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土地。不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不符合用地年度计划,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占用耕地,一律不予报批。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越权批地、未批先建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的长远生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城市规划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牧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牧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牧民。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任何建设项目都要把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占用农牧民耕地的,必须及时、足额兑现各项征地费,确保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今后,凡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不能及时足额兑现被征地农牧民征地补偿费的,一律不准动工。
  三、确保土地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管理和代为征收。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缴纳。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近期对2005年以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缴而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清缴。未按规定缴清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暂不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土地供应结构和节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凡新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严格禁止通过"以租代征"、"未批先建"等方式使用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以租代征"、"未批先建"等方式占地建设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税收政策,征收耕地占用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越权减免税。
  四、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牧厅要对近年来各地(市)耕地占补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自治区监察厅要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越权批地、未批先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特别是对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弄虚作假,顶风违法违规的,要坚决严肃查处,决不手软。
  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在2006年12月15日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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