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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持续消除碘缺乏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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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持续消除碘缺乏病防治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持续消除碘缺乏病防治规划
自治区卫生厅 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商务厅 公安厅 工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扶贫办

  2000年10月国务院召开了中国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总结暨再动员大会,对未实现目标的省(自治区)提出了实现目标的期限要求。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29号),对未实现目标的省(自治区)提出了到2005年要确保达到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2010年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为实现上述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碘缺乏病是一种病因清楚、危害极大、防有办法的地方病。西藏全境地处世界公认的碘缺乏地带,是我国受碘缺乏危害最严重的省(区)之一。全区7个地(市)73个县的自然环境中碘含量很低。其中严重缺碘的有57个县,受危害人群占全区人口的70%以上,其发病率农村高于城市、农业区高于牧业区。根据2003年碘缺乏病监测结果,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为12.1%,8~10岁儿童和育龄妇女的尿碘中位数分别为125.8微克/升和96.1微克/升,碘盐覆盖率为34.1%,合格碘盐食用率为26.3%。碘缺乏病已成为严重影响我区民族人口素质提高,制约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我区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高度重视,专题研究部署全区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行为、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明确了以食盐加碘为主、碘油丸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制定并颁布了与之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一系列政策性文件。
  尽管各级党委、政府为消除碘缺乏病付出了很大努力,但目前防治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领导对食用碘盐消除碘缺乏危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致使签署的《碘盐供应分配制目标责任书》流于形式;二是食盐专营体制不顺,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碘盐销售网络不健全,尤其是县以下营销网络的问题更加突出;三是西藏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经济相对落后,价格递远递增,导致越偏远、越贫穷地区碘盐价格越高,农牧区群众难以承受;四是由于缺乏统一高效的管理,食盐市场管理力度不够,导致土盐、非碘盐充斥碘盐市场现象较为严重;五是农牧区群众的健康教育工作不够深入,广大群众对碘缺乏病的危害及食用碘盐的防治措施认识不足。
  2000年国家对我区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评估的结果表明,各项指标均未达到国家制定的消除碘缺乏病验收标准,目前合格碘盐食用率离国家提出的达到90%的目标差距甚远。
  二、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行为、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按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现补碘生活化的目标,保护子孙后代,提高人口素质。
  三、目标
  (一)到2007年全区60%的县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即:合格碘盐食用率达85%;人群尿碘水平达80—100ug/L;儿童甲状腺肿大率控制在8%以下。
  (二)到2010年全区实现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即: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0%;人群尿碘水平达100ug/L以上;儿童甲状腺肿大率控制在5%以下。
  四、防治策略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政府责任
  “党委领导、政府行为、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是国家消除碘缺乏病的总方针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树立科学发展观,把实现消除碘缺乏危害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为农牧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要把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作为一项考核目标,将推广碘盐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确保如期实现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目标。
  成立自治区政府消除碘缺乏病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消除碘缺乏病工作。
  地(市)、县、乡政府要签定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碘盐供应计划落到实处。
  (二)强化管理,依法推行食盐加碘
  要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依法行政。强化食盐市场的管理,在关键部位布点设卡,力争从源头上遏制土盐、劣质盐的非法贩运。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行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同时要加强城镇食用碘盐的市场管理,净化市场环境,以强有力的管理促进消除碘缺乏目标的实现。
  (三)理顺食盐专营体制,确保措施的落实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我区盐务工作的行政职能仍然由各级商务部门承担,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要加快对全区盐资源的普查,在阿里、那曲等地选择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盐资源,试行食盐加碘工作。各级卫生、盐务部门要认真开展监测、监督、监管,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盐进入市场。
  (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健康教育是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治碘缺乏病工作。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制作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在中小学校开展健康活动,以及结合碘盐生产、经营活动和开展人口优生优育服务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
  (五)坚持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工作
  卫生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开展碘缺乏病病情和碘盐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碘盐营养水平监测网络,及时了解、准确掌握病情动态和碘盐覆盖情况,为各级政府消除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落实防治经费
  实行碘盐价差补贴,对供应农牧民的碘盐实行统一零售价,价差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同时,对各级盐务部门在税收、仓储、运输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加快碘盐推广步伐。
  (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碘缺乏病防治规划及行动方案;并负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的病情及碘盐监测、健康教育和推广碘盐的技术指导;根据实际需要,负责对特需人群实施投服碘油丸的辅助措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安排碘缺乏病防治经费,及时落实碘盐补贴资金,确保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工作持续开展。
  公安、工商、质监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盐政稽查,负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经营非碘盐和私盐等违法行为。
  盐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碘盐生产供应计划;建立健全各地(市)、县、乡碘盐供应、销售网络;加强产、供、销各环节的管理,保证合格碘盐的供应。
  扶贫部门要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工作重点,把贫困户的碘盐供应纳入扶贫计划。
  教育、民宗、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儿工委、残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积极参与支持消除碘缺乏危害健康教育等工作。
  宣传部门与卫生、商务部门通力协作,负责组织、动员新闻媒体向公众持续报道、宣传消除碘缺乏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自觉食用碘盐,实现补碘生活化。
  (八)考核与评估
  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自治区政府消除碘缺乏病协调领导小组每年通过自查、抽查等多种形式,对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总结,保证规划的实施效果,确保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目标的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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