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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第5号)精神进一步整顿黄金生产秩序的意见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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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近两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我区砂金矿山生产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了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整顿工作中因多方面的原因,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少数企业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证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探,个别地方政府或村委会以不同形式擅自处置矿产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等。针对砂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党委、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2日召开了联席会议并下发了《区党委、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纪要(第5号)》(以下简称《纪要》),就我区下一阶段砂金矿山生产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纪要》的精神,结合我区砂金矿山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开展我区砂金治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形成整顿合力
  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区国土资源厅(区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有关地县和部门形成整顿合力,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
  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查处无证采矿、持勘查证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违法、违规处置矿产资源等行为;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检查监督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负责与有关地县联系,通过地县国土资源部门沟通了解各地县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情况,汇总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地对砂金矿山生产管理;加强对矿山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等的管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审批和申报;会同区国土资源厅研究我区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具有的规模并制定适合我区实际情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
  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参与监督、检查企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的情况。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企业、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审批、年检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公安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市)公安部门对矿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预防、处置矿区突发事件;在需要对矿区进行强制性清理时,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维护矿区治安秩序,并对违法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监察厅负责对勘查、开采以及整顿砂金矿山生产秩序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各行政监察对象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监管,确保整顿工作顺利实施
  (一)各地(市)、县(市)领导及有关部门要对砂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按《纪要》的精神要求将砂金整顿工作列入政府的行政议事日程,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本行政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态度明确,立场坚定,坚决支持并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保证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杜绝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出现,确保整顿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请各级政府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二)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问题的通知》(藏政办发〔2004〕90号)的精神,各地(市)、县必须尽快调整本辖区的黄金生产秩序整顿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于2005年3月15日前报自治区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三)严格依法行政,落实责任,保证砂金生产秩序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加强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各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基层矿产资源管理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四)全面清理65家砂金矿山企业,坚决贯彻落实藏政办发〔2003〕44号文件精神。由区国土资源厅为每一个矿山建立详细的整顿档案,进一步明确每一个砂金矿山应履行的义务,对每一个矿山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进一步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追缴力度。严格执行黄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大对尚未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企业的清理力度。截至目前,有17家矿山企业缴纳了首期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550万元,还有19家企业未缴纳。为确保各矿山的回填复垦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将督促缴纳了首期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的17家企业在2005年4月30日前缴齐剩余部分;而至今未缴纳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的19家企业必须在2005年4月30日前缴齐所有砂金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否则,均不得从事砂金采矿,并将依法予以关闭。区国土资源厅将36家砂金矿山企业缴纳恢复保证金情况通报各有关地、县,由各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对未按规定进行闭坑回填的企业,一经查实,今后将不得再在西藏从事矿业勘查开发活动。
  (六)加大对无证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处置矿产资源的查处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无证采矿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探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对违法、违规处置矿产资源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提请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七)加大对涉矿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将典型案件的查处结果在全区通报。全区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开展以来,仍有少数矿业企业顶风违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进行了严肃查处并进行了通报。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对涉矿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将典型案件的查处结果在全区通报,警示和教育其他矿业企业,规范矿业企业的行为。对在本辖区范围内出现新的非法采矿事件不及时制止、不及时上报甚至包庇、纵容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直接责任人,将提请监察、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建立定期汇报和通报制度。各有关地区行署必须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一份关于本辖区范围内砂金矿山开采、回填复垦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的汇报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向地、县通报全区砂金矿山整顿工作的情况,指导各地的砂金矿山整顿工作。为确保砂金矿山生产秩序整顿工作的顺利完成,区国土资源厅还要将现已设立的砂金探矿权通报给各相关地、市、县。各相关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这些探矿权的监督管理,防止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权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再度发生。
  (九)不断总结经验,扩大整顿成果。对于被关闭矿山环境的恢复,允许企业在不扩大新的开采面积的前提下,在原开采范围内分段边复采边回填,建立适合我区实际情况的回填复垦模式并加以推广,保证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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