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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西藏自治区全面禁止开采砂金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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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西藏自治区全面禁止开采砂金矿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西 藏 自 治 区 全 面 禁 止 开 采 砂 金 矿 工 作 方 案

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1月)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区矿产资源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近年来,针对砂金矿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多次部署全区砂金矿山生产秩序整顿工作。为了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西藏高原脆弱的生态环境,构建和谐西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9月22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全面禁止开采砂金矿,并发布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开采砂金矿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同时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矿的通知》(藏政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确保砂金禁采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开采砂金的行为,同时,全面停止砂金勘查工作。有计划地开展砂金矿区采坑回填、尾沙平整及河道疏通工作。
  二、基本原则
  禁止开采砂金矿,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全区各级政府及各有关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砂金禁采工作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群众监督的原则。各级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宣传工作,教育群众,提高群众对砂金禁采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群众在砂金禁采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三、砂金禁采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通力协作,打好砂金禁采工作的攻坚战。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全面开展砂金禁采工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委及工商等部门及时注销并收回砂金开采的相关证照,依法妥善处理遗留的问题;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督检查,敦促矿山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公安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加强矿区社会治安管理,维持矿山秩序,处理突发事件;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在砂金禁采工作中出现的渎职、失职及官商勾结,包庇、纵容或默许开采砂金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他部门也应积极协助做好砂金禁采工作,对相关工作给予全力支持。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了西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砂金禁采工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一项主要工作。为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避免工作重复,将自治区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移交给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地(市)要抓好落实,负责安排部署各自辖区砂金禁采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查封、拆毁辖区内2005年12月31日后仍未撤离矿区的采金船和溜槽,劝返遣散仍滞留在矿区的所有采金人员。
  (三)西藏驻格尔木办事处和那曲行署,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于2006年3月下旬分别在格尔木和雁石坪设立检查站,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相应检查站(点),阻止采金人员及采金设备进入矿区。
  (四)合理有序地逐步开展砂金矿区的回填平整工作。各地(市)应抓紧开展辖区内砂金矿山开采及回填平整情况调查工作,制订砂金矿山回填平整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1.重点围绕矿山开采情况、回填平整情况展开调查。具体内容包括矿山名称、地理位置、开采企业(责任人)、开采面积、开采时间、回填平整现状等。按有证采矿和无证采矿两类分别调查,并针对每一个矿山的具体情况分别提出回填平整计划和进度安排。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找出责任人并责令其按计划开展采坑回填、尾沙平整及河道疏通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种草试验。
  2.各地(市)应责成矿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对矿山的回填平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责任人必须完成采坑回填,避免对人、畜安全造成威胁。平整尾沙,方便人、畜通行。疏通河道,避免洪水泛滥,造成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回填平整工作完成后,由县、地(市)逐级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了检查验收的矿山,将按照《砂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返还企业已缴存在银行专户的砂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对拒不履行回填平整义务或不按要求完成回填平整工作的企业,除扣留其已缴存的全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外,自治区有关部门将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自吊销证照之日起,5年内禁止该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在西藏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所扣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授权并监督矿区所在地(市)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回填平整工作。
  矿区回填平整工作期间,严禁各种变相采金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行动,宣传部门积极配合,加大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提高对禁采砂金,保护资源,保护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广泛发动群众,全民动员,积极举报盗采砂金的行为。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砂金禁采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将禁采砂金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将禁采砂金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和稳定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加大监督力度,加强检查和巡查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查处盗采砂金行为,严惩盗采砂金的组织者。及时制止砂金勘查活动。
  (三)明确工作职责,逐层建立并实行砂金禁采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层层签订《禁止开采砂金工作责任书》,专员(市长)、县(区)长分别对各自辖区内砂金禁采工作全面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人。
  五、时间安排
  (一)2006年2月底以前,各地(市)必须将《通知》精神落实情况和砂金禁采工作部署情况上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二)2006年4月15日前,各地(市)应将砂金矿山开采及回填平整情况调查结果及砂金矿山回填平整计划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三)自2006年5月1日起,各矿山陆续开展矿区回填平整工作,汛期前疏通河道。
  (四)2006年5月底以前,各地(市)将矿区回填平整计划落实情况和回填平整工作实施情况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6月上旬,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将赴矿区实地检查。
  (五) 2006年8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回填平整及检查验收工作,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9月,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检查。
  (六)2006年10月开展砂金禁采工作和矿区回填平整情况总结,10月底以前将总结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地(市)要严格落实《通知》精神,按照本方案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工作,按时提交阶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各地(市)、县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根据考核评比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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