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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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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3月24日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严重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及时有效地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价格异常波动的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的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
  (二)当价格异常波动的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三)当价格异常波动的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的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  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三)分级负责原则。当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在区内某个地(市)或某个县(市、区)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行署(政府)负责处置,西藏自治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当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在区内三个地(市)范围内时,由自治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地(市)行署(政府)负责具体处置。当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在区内三个以上地(市)行署(政府)范围时,由自治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各地(市)行署(政府)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的具体处置工作。
  (四)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条  应急工作制度:
  (一)信息通报制度。在非常时期或者出现价格异常波动诱发因素时,有关部门应迅速将可能影响价格异常波动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分析和处理,并将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本系统进行通报和反馈。
  (二)应急资源调配制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情况,明确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应急任务、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所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并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应急资源。
  (三)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专报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专报机制。
  (四)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具体情况,实行三级值班制度。
  (五)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且需要采取干预措施时,由自治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对部分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商品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经同意后实施。同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西藏自治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分管价格的副主席任组长,副组长由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卫生厅和农牧厅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新闻办、财政厅、商务厅、公安厅、交通厅、教育厅、质监局、药监局、粮食局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自治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分管价格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及成员由相关部门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价格应急工作预案;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认定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情况,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或者终止应急行动;
  (三)统一部署、指挥各地(市)行署(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
  (四)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五)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动用储备物资;
  (六)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走势的预测与分析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情况。
  (二)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材料;提出对策建议,充当参谋助手。
  (三)负责联络和协调;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对外宣传;及时上传下达;督促决策的落实及执行情况反馈。
  第九条  部门职责:
  (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二)区政府新闻办负责举办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信息。各新闻单位负责舆论宣传、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为市场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市场商品价格监督检查。
  (四)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五)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制假售假行为,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七)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测、预测和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确保粮食价格平稳和市场稳定。
  (八)财政、发展改革委、商务、粮食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等具体动用工作。
  (九)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十条  各地(市)要相应成立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所有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未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将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向外界透露。

第三章  各类预案

  第十二条  发生第二条第(一)项情况的预案:
  (一)价格异常波动地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时,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具体情况,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迅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会议,通报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认定价格异常波动类别,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应采取的措施,作出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决定。
  (三)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及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分工原则、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头运行。
  (四)价格主管部门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检查,对确属价格违法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威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和推波助澜。
  (五)启动两天一报的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专报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在第二天16时前,将两天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价格异常波动原因、今后价格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行署(政府)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六)启动适合于该类情况的值班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12358”价格举报电话。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安排相关人员值班,及时跟踪事态发展。如遇紧急情况,则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第二条第(二)项情况的预案:
  出现第二条第(二)项情况,除采取第十二条相关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一天一报机制。价格异常波动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天16时前,将当天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价格异常波动原因及价格走势预测等情况向当地行署(政府)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二)启动适合于该类情况的值班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实时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在8小时以外安排专人值班,接听价格举报电话,监控市场价格情况。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亦应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掌握全区市场价格动态。如遇紧急情况,则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四)启用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当地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处罚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第二条第(三)项情况的预案:
  出现第二条第(三)项情况,除采取第十二、十三条相关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半天一报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天应向当地行署(政府)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报告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价格异常波动原因及价格走势预测等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二)启动适合于该类情况的值班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24小时市场价格实时监控,确保价格举报电话全天畅通。
  (三)采取紧急措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在我区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四)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向中央请示紧急调拨紧缺物资,调配供求,平抑价格。
  第十五条  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实施的地区、品种,把握好时机和力度,以促进相关商品正常生产、流通和相关服务的正常提供,保持社会稳定。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结束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发布信息,解除警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应急工作预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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