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方案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05年4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精神,为推进我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实际,特制订《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试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地籍档案,建立农村地籍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农村地籍管理数据化,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制定确权办法,摸索经验,为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
(二)任务
一是利用土地详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对试点单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耕地、建设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形成一套完整的农村集体土地地籍档案和图件资料,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区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二是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发证工作。西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拟定于2005年11月底完成。
二、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国家与农民集体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我区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负责组织技术组(技术组成人员由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的相关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全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督查、协调和检查验收工作。相关地(市)、县成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农牧局、民政局、法制办等部门领导为成员。 地(市)国土资源局设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地籍管理科科长任副主任,并组织专业工作队伍,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领导、协调工作,处理登记发证中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并检查、监督工作。在业务工作上由地(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地(市)、县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并办理纠纷调查处理与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确权登记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三、准备工作
试点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立机构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在试点所在地的地(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
3.以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具有业务专长工作人员成立专业队伍。
(二)收集资料
1. 土地详查中绘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资料。
2.乡、村土地权属界线资料。
3.1996年以来试点单位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资料。
4.最新版的行政区划图或地形图。
5.其他相关资料。
(三)制定试点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有关确权规定。
(四)进行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
(五)购置调查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四、技术路线和预期效果
(一)技术路线:充分利用土地详查和日常变更调查成果,重点查清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使用情况,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
在具体工作中,以土地详查绘制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结合土地详查和变更调查成果,开展本次外业调查工作,将外业调查成果经过室内整理分析后,利用计算机重新制作县、乡、村三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图,在此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发证工作。
(二)预期效果:一是在权属调查中,解决部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二是通过权属调查,从根本上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三是进一步查清农村土地中集体所有耕地、建设用地的数量、地类和利用现状;四是结合本次调查,初步建立起比较先进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五是为今后采取先进手段开展农村日常地籍变更工作奠定基础。
五、试点范围和经费保障
(一)试点范围
全区共选6个乡(镇)作为试点单位,即: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各选1个乡或村,昌都地区由于地形复杂,有坝地,也有坡地、河谷地,建议昌都地区选择两个试点。试点单位由各地(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
(二)选择试点的原则
1.选择的试点土地类型在本地要有代表性,要有平地,又要有坝地、山坡和谷地,既具有代表偏僻地区土地利用变更较少的特点,又具有代表城乡结合部土地变更比较活跃的特点。
2.选择的试点单位要群众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组用地界线明确。以免试点开始就陷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中。
3.选择的试点要土地详查图件资料相对齐全,便于开展工作。
(三)经费保障
自治区直接组织、操作的试点工作及对有关人员的培训经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自治区财政专项申请解决。各相关地(市)、县的试点工作经费,按照“一级事权、一级财权”原则由相关地 (市)筹措解决。
六、进度安排
试点工作从2005年5月20日开始,到2005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5年5月20日~6月20日)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指导检查组;
2.收集整理资料;
3.制定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有关确权规定;
4.宣传动员和培训业务队伍;
5.准备调查图件。
第二阶段:外业调查(6月21日~9月20日)
1.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利用类型调查核实;
2.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3.其他调查。
第三阶段:内业整理(9月21日~10月31日)
1.以村为单位进行面积量算;
2.以村为单位编制地籍图;
3.编制登记、发证使用的宗地图;
4.审核权属、确认地类;
5.注册登记、建立台账;
6.以村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11月1日~11月30日)
1.地(市)组织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初验;
2.地(市)提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检查验收;
3.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4.总结试点经验。
七、检查验收、试点总结
(一)检查验收
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制度化的检查验收措施,切实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层层控制、统一标准的方法进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技术检查组对相关地(市)的试点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在具体工作中,由技术检查员对每天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做到“日清日结”。在每个村调查工作或每个工作环节结束时,由技术检查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步工作环节。各试点区每个阶段的工作结束时,需报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技术检查组检查验收,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的工作。整个调查工作结束后,首先由地(市)组织初验,合格者方可提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最终的验收。
(二)试点总结
具体内容包括:
1.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变化趋势;
2.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途径和方法;
3.农村集体土地信息系统和数据化管理系统建立的途
径和方法;
4.农村集体土地日常变更调查的途径和方法;
5.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保护、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流转的管理途径和方法;
7.农村集体土地中耕地承包权的保护、管理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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