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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物局 建设厅关于做好农牧民安居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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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文物局、建设厅《关于做好农牧民安居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农牧民安居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文物局 自治区建设厅
(2006年4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安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农牧民安居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保护珍贵文化遗产与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环境放在同等位置,高度重视,细化措施,明确职责,加强保护。凡在农牧民安居工程实施中涉及文物保护的,各项目承建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征求当地文物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的意见,共同研究部署文物古迹保护工作。
  二、各级文物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服从大局,积极配合,主动承担农牧民安居工程实施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尽职责、服好务。要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有机统一,进一步明确保护文物古迹与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关系,做到文物保护与农牧民安居工程“两不误”、“两促进”。
  三、各级文物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做好特色村镇的情况综合分析和监测工作,主动向农牧民安居工程承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加强文物保护提供翔实的依据。各地建设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对本辖区内具有文物价值的民居建筑物和保存完整、风貌独特的村庄、街区进行认真调查、确认,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村、镇)标准的,按程序抓紧申报,切实加强对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或民俗保护价值的村庄、街区的保护。同时,各地建设规划部门,在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规划设计时,要区别对待,坚决杜绝一切脱离实际的大拆大建,正确处理新建与改造的关系。对地域特色较为浓厚的村镇积极开展综合整治,加强现有自然人文环境和建筑的维修养护,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整体功能,在保护原有传统建筑的基础上,做到新建筑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正确处理文物古迹、历史风貌保护与设施现代化的关系。要继续做好具有地域特色自然人文环境的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加强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科学处理人文资源和风景名胜资源的公众使用与当地居民致富的关系,不断满足农牧民的居住需要,切实保护好现有人文自然生态。要充分借助资源优势,积极发展人文生态旅游,拓宽增收渠道,促进经济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村、镇)和街区内的传统民居建筑物确需改造的,其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后,经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严格文物法规,切实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的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实施其他建设工程,若有特殊需要,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报审批。
  在改造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民居时,对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但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传统民居建筑群,其改造方案由所在地(市)文物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对各类民居古建筑,各产权或使用单位要负责保护管理、保养维修,不得任意改建、翻建、损坏或拆除。若确需改建、拆除或移建的,须事先按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级别报告相应的文物部门,由本级文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审核批准实施。
  对移建或拆除的古建筑,各承建单位要认真做好移建、拆除前的实物拍摄、测绘、资料收集等工作,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当地文物部门存档。原建筑拆除的木、砖、石等材料和构件,由当地文物部门集中保管,移建的有关费用由项目承建单位负担。
  六、做好施工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在农牧民安居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有遗址、墓葬和其他文物,各项目承建单位要立即停止施工,对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及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当地文物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上一级文物部门,由上一级文物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实地勘察或清理后方能继续施工。对隐瞒不报或参与哄抢私分文物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若发现重要地下遗存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按有关规定由项目承建单位配合发掘,承担所需经费。
  七、科学处理建筑使用功能与民族特色的关系。我区的传统民居建筑,是全区各族人民长期以来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实物见证,由于受气候、地形、材料、技术、宗教、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形成了区别于其他地区的独特建筑风格和工艺技术。在实施民居改造工程时,各规划设计部门和项目承建单位在充分考虑满足农牧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同时,注重保留当地传统的建筑风格,保持各地民居建筑物的故有特色,积极推广《全区民房改造图集》,坚决避免出现全区民居建筑设计模式统一,缺乏区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等不良现象。
  八、增强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文物是古代文明和灿烂文化的实物见证,是中华民族优秀历史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逐步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文物使用单位、基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科学处理农牧民安居工程实施中涉及的文物保护问题。对忽视文物保护,违反管理规定,致使文物遭受破坏、损害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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