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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建设厅水利厅 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我区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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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关于推进我区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6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市)、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关于推进我区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005年6月7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西藏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价改革的重要性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对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具有重要作用。从总体上看,我区水资源丰富,但水资源利用率很低。随着西藏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水污染在经济相对发达、人口密集的地区逐渐显现出来,水资源供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日趋明显。因此,应充分认识推进水价改革的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水价改革的目标:充分体现西藏实际情况,建立以节约用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水价机制,保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水价改革的原则:一是从西藏实际出发,先城市、后农村,分步稳步推进;二是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按照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建立多层次供水的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三是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四是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五是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水单位经营管理体制相结合,实行政企分开,推进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强化水价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水价改革的意见
  (一)农村水价
  为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维护农牧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西藏实际,农村水价改革,按照“稳步推进”的办法,目前,农村水价暂不做调整,仍按《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规定执行。
  水利、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在广大农牧区开展有偿用水宣传工作,提高农牧民水商品意识,为将来农牧区水价改革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城市供水价格
  1.我区城市供水价格原则上不作大的调整。对城市供水价格结构明显不合理的,按现行的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综合考虑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在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基础上,确立水价制定原则,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2.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工程。以拉萨市为重点逐步推进抄表到户,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工程的实施,逐步取消包月制收费。对居民用水实行分户计量、分户计价。对低保群体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本着引导节约用水、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制定适当减免水价的政策,以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稳定,保持社会安定。拉萨市居民区(不包括老城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部队,要在2007年7月1日前完成“一户一表”工程,实行分户计量,分户计价。其他地区根据供水管网改造情况,力争在2008年底以前完成。
  鉴于拉萨市老城区低收入群体多,水费征收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逐步推行“一户一表”工程。
  3. 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财政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开征水资源费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根据取水用途和水源(地表水、地下水)不同,全面开征工业取水(经营服务取水)、生活取水、水力(火力)发电取水、其他取水等水资源费。通过开征水资源费,逐步遏止水资源无序开采状况。力争在2006年1月1日起开征水资源费。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开征污水处理费
  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污水排放量日益增多。为了加快我区城镇污水集中治理的步伐,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维护和正常运行,加强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藏实际,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开征污水处理费。“十一五”期间,全区各地(市)的污水处理厂将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营利、区别对待和保障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征收污水处理费作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部分建设费用的重要补充,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同时,取消排污费和排水设施使用费。但在污水处理厂未投入正常运营之前,对排污者照常依法征收排污费。征收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计收,计入水价,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加强水资源综合规划,推进供水管理体制改革
  1.尽快完成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要统筹考虑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供水、节水工程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要落实节水措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步伐。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在对供水管网全面普查基础上,对运行使用超过50年以及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尽快予以更新改造,有效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3.改革城市供水管理体制。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实现政企分开,通过创新机制,促进供水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四、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具体标准时,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使公众拥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使价格决策具有合理性和群众基础,确保水价改革的稳步推进。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水价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各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各级价格、财政、水利、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周密计划、统筹安排,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注重实效。要进一步搞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做到准确把握改革方向,正确指导改革实践,妥善处理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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