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建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水利厅
(2006年5月10日)
为建立与西藏农牧业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田草场水利建设新机制,推进农田草场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农田草场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精神,结合西藏实际,现就建立我区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义
农牧业在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农田草场水利基本建设是确保农牧业丰收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长期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我区农田草场灌溉面积不断扩大,农牧业生产能力稳定提高,为解决我区粮油肉基本自给奠定了坚实基础。由于我区农田草场水利工程大都建于20世纪70年代,工程设计不完善,配套率低、建设标准低,且相当一部分已达到使用年限,老化失修严重。特别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取消了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农牧民群众投工投劳数量减少,农田草场水利建设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滑坡现象,原有的农田草场水利建设与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当前农田草场水利建设发展的需要。为确保新形势下农田草场基本建设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尽快建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的新机制。对国家投资的水利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采取国家投资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办法,调动各级政府和广大农牧民群众兴办水利的积极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扩大项目成果,同时大力提倡和鼓励群众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农田草场水利建设,促进基层干部、群众观念转变,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推进新时期农田草场水利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建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切实加大财政对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牧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田草场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以加快农田草场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草场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从而加快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农牧业基础,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农牧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不断加大政府对小型农田草场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要把加大政府投入与增加农牧民劳动积累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和引导农牧民尽可能增加劳动积累。调动各级政府和广大农牧民群众参与农田草场水利基本建设的积极性。
2. 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要严格区分农牧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牧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牧民自愿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同时,要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明确筹资筹劳标准。
3. 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规划作为组织农牧民出资出劳的必要条件和政府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基本建设。
4.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农田草场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农田草场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调动广大农牧民投工投劳开展农田草场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5. 坚持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工程设施要坚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要与农业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
三、建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工作重点
(一)增加政府投入,逐步建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财政部门要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在每年财政预算内新增涉农支出中适当提高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资金比例,对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予以支持,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每年从以工代赈资金中增加对农田草场水利建设的投入;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中安排10%的资金用于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整合现有的各项农田草场水利建设资金,要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继续开展“雅江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竞赛活动,从农田草场水利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奖励和补贴。
(二)认真做好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农田草场水利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要切实做好牵头工作,积极同财政、农牧、农发、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特别是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费用的支持,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切实编制好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规划。要采取以县为单位、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规划按程序审批后,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
(三)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对政府给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跨乡村的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工程,可以进行“一事一议”,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任务相适应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政府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牧民负担;把推行“一事一议”制度作为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引导、资金扶持、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一事一议”配套制度建设。制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一事一议”考评制度、“一事一议”奖励制度,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四)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改革。在确保农田草场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农牧民用水权益,充分引入市场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明晰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坚持政府扶持与农牧民自主兴办相结合,政府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参与农田草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在不影响工程效益和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允许采取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自治区水利主管部门要结合西藏实际尽快草拟《西藏自治区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布施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农田草场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建设平安西藏与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支持农田草场水利建设工作,把农田草场水利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制订配套的鼓励和扶持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扎扎实实抓好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基本建设的规划编制,多方筹措资金,鼓励引导群众组建农牧民用水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兴办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基本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农田草场基本建设事业的开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抓好项目规划计划、资金筹集、项目实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加强示范和引导,逐步推广行之有效的农田草场水利基本建设成功经验。在科学编制农田草场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农田草场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试点和示范工作,典型引路,科学引导,逐步推开。近期要在拉萨、日喀则、山南、昌都、林芝五地(市)各安排2个县试点,在阿里、那曲地区各安排1个县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要拿出县级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详细说明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项目效益和建设费用以及管理方式等。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小型农田草场基本建设政府补助标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地(市)、县的实际情况,农牧民群众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农田草场基本建设补助标准。目前,规划内经审核的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工程,各级财政最高补助标准控制在工程总投资的40%以内。
(四)规范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一是明确资金投向。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粮食主产县和牧业重点县;重点支持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地县财政要逐步加大对农田草场基本建设的投入力度,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自治区财政同时给予补助。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牧民联合体或其他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制,申请建设项目的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为项目法人或业主,对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项目的管护承担责任。三是完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外购材料费、设备费和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投”的办法;水泥、钢材等大宗建材和机电设备,原则上集中采购,实行报账制;有条件的也可进行现金补助。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工程设施要明确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单户工程产权明确归农牧户所有;联户工程可建立用水合作组织,产权归其所有并进行管护。四是健全申报程序。由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公示后联合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小型农田草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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