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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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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严厉打击商业欺诈,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商业欺诈情况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通过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二、工作任务
  针对我区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以及非法行医,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等商业欺诈行为比较突出的问题,自治区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对在商贸、广告、行医活动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和严重危害社会的商业欺诈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一)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
  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重点是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
  1.整治商业零售企业的不规范促销行为。查处不正当促销行为,维护和规范商业零售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对本地不规范促销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引导商业零售企业开展适当的促销活动。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在促销活动中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在促销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宣传行为。
  2.整治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预防、查处商业零售企业超过合同期限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促进商业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对本地商业零售企业占压供应商货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向社会公告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涉及户数众多、数额巨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名单,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对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进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监控企业加强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以美容美发业为突破口,整治服务业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商务部门要依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美容美发业广告宣传和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对发布虚假广告和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强美容美发店内商品的监管,适时发布美容美发店内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商品予以曝光,问题严重的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进货渠道;质监部门要按照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美容美发店虚构原价、促销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4.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开展对本地区特许经营发展情况的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特许经营广告的管理,对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任何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广告进行清理。公安机关要对涉嫌诈骗的特许经营企业立案侦查。
  5.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监、外汇等部门要在外贸领域发挥各自监管职能,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发现欺诈线索的部门要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制止欺诈行为。积极推进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税务、海关等部门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有关出口发票管理的措施,整治虚假出口、低报瞒报价格和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6.整治和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欺诈行为。商务、工商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发布虚假劳务、工程和招商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签订虚假合同以骗取钱财的行为;打击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外汇、海关部门要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二)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
  7.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8.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向群众、消费者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9.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10.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包括擅自篡改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医疗器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医疗器械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1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及擅自篡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医疗广告内容、盗用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等行为。
  12.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13.违反印刷品广告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擅自印刷、发布印刷品广告和安装、发布户外广告的。
  14.违反城市管理规定,擅自张贴、涂写“招聘”、“出租”、“办证”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类“牛皮癣”违法广告。
  (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15.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16.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17.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18.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19.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B超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各牵头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抓好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和检查。
  一是要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黑名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跟踪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查处。
  二是要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举报,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回音,有着落;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群众的参与意识,普及防骗常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人民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三是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根据各自制订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从2005年7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
  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6月~2005年7月底),建立工作机制,印发行动方案,进行全面部署。
  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7月~2006年5月底),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6月),组织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各地(市)、各部门要在2006年6月15日以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商务厅),由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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