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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儿童福利机构大龄孤儿就业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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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儿童福利机构大龄孤儿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儿童福利机构大龄孤儿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2005年8月2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区儿童福利机构的孤儿过上了幸福安稳的生活,大多数孤儿身心健康,积极向上,快乐成长,儿童福利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随着孤儿年龄的增长,大龄孤儿的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就业、返乡安置等问题日趋显现。为促使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根据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总体要求,现就我区儿童福利机构大龄孤儿的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好职业技能培训,为孤儿就业谋生创造条件
  在儿童福利机构生活的未成年孤残儿童,通过集中收养、管理、教育,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孤残儿童的关心和爱护,为了帮助儿童福利机构的大龄孤儿实现就业愿望,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主动的与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联系,根据大龄孤儿的特长、爱好和身体状况等情况,安排其参加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种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为他们将来的就业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对于国家举办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大龄孤儿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其培训及相关费用,可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减免等优惠政策;对于未进入国家举办儿童福利机构的大龄孤儿,其就业培训的费用由孤儿所在地民政部门承担。
  二、积极引导推介就业,确保大龄孤儿自食其力
  儿童福利机构要把解决大龄孤儿的就业问题作为大事来抓,通过多种渠道,促使大龄孤儿尽快地回归社会,自食其力。要加强与当地就业中介部门的联系,积极引导推介符合条件的大龄孤 儿就业,对不适合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劳动的农牧区籍大龄孤 儿,应尽可能推介安置在城镇就业。对符合兵役条件的大龄孤儿,民政部门应积极推介,其退役后的安置,民政安置部门应给予照顾。
  三、认真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做好大龄孤儿回城返乡安置及其监护权移交的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中年满18周岁并终止学业的孤儿,应严格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籍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儿童福利机构要与大龄孤儿原籍地人民政府取得联系,认真做好孤儿监护权的移交工作,明确监护责任。已在非原籍地就业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也应及时向其原籍地人民政府移交监护权。孤儿的监护权移交后,由原籍地人民政府负责监护。
  四、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大龄孤儿安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对回城返乡的大龄孤儿应给予适当的经济扶持或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所需经费由孤儿原籍地(市)财政部门予以安排。补助数额可参照自治区扶贫搬迁补助标准。
  对特别困难的回城返乡孤儿符合城市低保或农牧区特困生活救济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救助范围,对残疾程度较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大龄孤儿,应移交当地的社会福利院或敬老院,列入五保供养范围,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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