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文化厅
(2005年9月)
我区是民族民间文化大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特别是包括舞蹈、音乐、戏剧、美术以及传统节日、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民俗活动等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悠久,积淀厚重,丰富多彩。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为保护和弘扬我区优秀传统文化,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大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民间文艺、技术、礼仪、节庆、游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濒临消失,许多珍贵实物和资料流失境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大力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千百年来,西藏各族人民以其勤劳智慧和顽强的精神立足雪域高原,积极吸纳内地各民族优秀文化,创造了独具特色、博大精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不仅是我区的宝贵文化遗产,也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加强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迅速扭转我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的现状,杜绝大量珍贵实物与资料被毁弃或流失境外,防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被随意滥用、过度开发的现象,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二、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工作目标:通过全区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符合我区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区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
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制定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全区各级文化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认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摸清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家底。将普查摸底作为我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在充分利用已有普查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各地(市)、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充分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种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为着手实施保护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制度
在扎实开展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制度。各级文化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评审标准,并严格按照评审标准,经过科学认定,积极建立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并分级、分批地开展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的积极探索、实施,总结摸索保护经验,逐步在全区推广。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可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地(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可推荐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二)加强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力保护
为加强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我区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文物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活动。
(三)建立传承机制,拓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途径
各级文化部门要积极建立科学有效的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进一步拓宽保护途径。对列入自治区、地(市)、县(区)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每年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称号和奖励。对文化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命名的民间艺术之乡和特色艺术之乡要优先给予扶持和保护。
要努力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各级文化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览、民族民间艺术展演、民间工艺品博览会、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各种活动,促进和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起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成立自治区、各地(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划审定、资金审批等工作。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尊重专家意见,建立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尽快研究、制定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政策,推动《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早日出台。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
四、加大投入力度,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加大投入是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自治区财政要设立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与实物的征集与收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文化艺术之乡和传承单位的补助,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等。各地(市)也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积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对口援藏单位投资和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自治区、地(市)、县(区)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保护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承担。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格费用核算,提高使用效益。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考核的管理制度。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培养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门人才
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尽快建立一支适应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专业队伍,培养一批热爱民族民间文化、专业知识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
六、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搞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文化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引导,积极组织实施,保证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运行经费;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充分发挥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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