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申请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申请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规定
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增强地方经济实力,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以政府的组织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优势相结合为基础,对自治区确定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以下简称“两基一支”)等重点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为切实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管理,规避贷款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原则
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突出重点、择优选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谁贷谁还。
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
为确保政府信用贷款发挥效益,建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用贷款使用联席会议审核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及项目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负责审核贷款主体的合规性、贷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建议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负责审核贷款主体提出的贷款计划;督促贷款主体安排和落实还贷准备金专户的资金来源;督促贷款主体保证抵(质)押的受益权或资产的有效性。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三、政府信用贷款主体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属于政府信用贷款。其贷款主体为:在西藏自治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条件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借款人。贷款用途符合政府信用贷款使用方向,能够按照要求提供抵(质)押,具备还贷能力。
贷款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贷款风险。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定期将信息资料(含电子文档)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及项目主管部门。
报送的信息资料包括贷款合同(协议)、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效益目标实现等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
四、贷款的使用范围、贷款期限及利率
(一)使用范围
政府信用贷款,用于区内“两基一支”项目,具体为:农林牧业特色产品加工、矿业、旅游、藏医药、民族手工业、环境保护、交通、电力、水利、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项目。
(二)贷款期限
政府信用贷款使用期限最长为25年(含宽限期5年)。
(三)贷款利率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贷款的申报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贷款主体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需向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提交本企业资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还贷资金来源说明、分年度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等文本。贷款主体属于地(市)、县的,报地(市)财政及发展改革委;贷款主体属于自治区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书,报自治区财政厅及发展改革委。
(二)地(市)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后,对同意贷款的项目提出建议,报行署(政府)提出初审意见。由地(市)行署(政府)向西藏自治区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联席会议出具推荐书。
(三)西藏自治区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联席会议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对区直企业主管部门和地(市)行署(政府)出具的贷款推荐书,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向国家开发银行出具贷款推荐书。
六、贷款抵(质)押方式
依照《协议》规定,贷款主体以确定项目的专项拨款受益权或其他有效措施提供抵(质)押。
七、贷款项目的管理
(一)贷款项目建设必须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管理合同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做到经济合理、效益显著。
(二)项目建设贷款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由同级财政负责监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贷款主体必须规范项目财务管理,降低项目成本。
(四)贷款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审签手续。切实对项目资金的支用管理负责。按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切实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五)贷款主体必须自觉接受各级稽查、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的检查、监督。
八、还贷
贷款主体必须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恪守信誉。还贷资金来源为:
(一)政府安排用于该项目的补助资金。
(二)还贷准备金专户资金收益。
(三)贷款主体的其他可以抵(质)押的受益权或资产。
(四)贷款主体自有资金。
九、监督及检查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项目进行稽查。
(二)自治区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贷款主体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贷款主体是否按贷款合同条款使用贷款资金、是否按期归还资金本息、是否存在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现象等。重点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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