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从全区党政群机关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工作尚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优秀人员中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从全区党政群机关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工作尚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优秀人员中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从我区党政群机关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工作尚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优秀人员中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加强我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1〕55号)和《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字〔2001〕1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党政群机关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现就从全区党政群机关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工作尚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优秀人员中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考录原则
(一)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坚持干部队伍“四化”和“三个离不开”方针,德才兼备标准和“五湖四海”原则。
(三)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注重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二、考录对象及条件
(一)考录对象
1999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党政群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中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工作尚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在职人员和2001年12月31日前由民政部门安置到我区党政群机关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退伍军人。不含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中使用事业编制、享受职称工资待遇的人员和在驾驶员、打字员、炊事员、电工、仓库保管员、勤杂工等工人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方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工作成绩优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3.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的;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符合考录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有犯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过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且至今尚未解除,或有徇私枉法、以工作便利牟取私利、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组织上未作出结论的;
3.1994年以来,参加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有一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4.考录主管机关认为不宜报考的。
三、实施步骤
考录工作由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按照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确定拟录用人员、体检、录用六个步骤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地(市)、县(市、区)、乡(镇)党政群机关中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于2005年12月1日~5日前统一到本地(市)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自治区各直属党政群机关中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于2005年12月1日~5日前到其所在机关政工人事部门报名。
2.资格审查。各地(市)考录领导小组和区直党政群机关各考录领导小组分别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及人事档案进行认真审核后,于2005年12月15日前将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连同其人事档案报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将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名单公示5天。
(二)考试
1.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考试(笔试)。
2.考试安排在2005年12月31日上午10∶00~12∶00进行。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全区设拉萨、山南、日喀则、林芝、昌都、那曲、阿里、成都(负责成办、京办、沪办、格办、西办的考务工作)和区直共九个考点同时进行考试。
3.考务工作。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试的统一命题、制卷和阅卷。区直党政群机关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考务工作由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地(市)、县(市、区)、乡(镇)的考务工作由本地(市)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试期间,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统一派巡视组分赴九个考点押送试卷并检查指导考务工作。
4.计分办法。考生的笔试成绩和奖励分计入考试总分。具体加分办法为:授予省部级(含)以上荣誉称号的加12分,获记一等功的加9分,获记二等功的加6分,获记三等功的加3分,现在海拔4500米(含)以上地区工作8年(含)以上的加10分,现为本单位业务骨干且已担任副科长以上实职的加9分。同时具备几项加分条件的,只加最高的一项奖励分。
(三)考核
1.考试合格人员列为被考核对象。
2.各地(市)考录领导小组和区直党政群机关各考录领导小组从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政工人事等部门抽调思想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原则性强、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组成考核组,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方面的政治表现,是否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二是工作实绩,包括承办工作的数量、质量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等;三是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勤奋敬业情况;四是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是否办事公道、清正廉洁,是否礼貌待人,是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有无利用工作之便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其他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考核结束后,考核组要写出书面考核材料,对被考核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确定其考核是否合格。所有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统一报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直党政群机关同时将被考核人员的考核材料一并报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市)、县(市、区)、乡(镇)党政群机关被考核人员的考核材料报本地(市)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确定拟录用人员
1.公布成绩。由各级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生所在单位张榜公布考生的考试成绩。
2.划定合格分数线。本次考录由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根据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视情按汉族和少数民族分别划定合格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
3.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间,自治区、各地(市)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监察厅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凡被举报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拟录用资格,并追究本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体检
1.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的拟录用人员参加体检。体检费用自理。
2.由自治区和各地(市)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组织参加体检的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体检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自治区卫生厅制定。
(六)录用
考试成绩、考核情况、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由自治区人事厅办理录用手续。考虑历史形成的因素,被录用人员由本地区、本单位负责安排。录用后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本人写出书面总结,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已聘任为领导职务和享受非领导职务待遇的人员,经组织考察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职手续。
经过考试、考核,未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和不符合本次报考条件未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在单位领导要做好思想工作,并调整其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由自治区人事厅在国家工资制度改革时提出具体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要鼓励他们通过自学等多种途径,提高其学历和实际工作能力。今后,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时,对曾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优秀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此次公开考录工作结束后,各级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严格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通过公开考录方式进行补充,严禁再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安排到公务员岗位上工作,杜绝形成新的“以工代干”人员。
四、考录经费
本次考录收取报名费50元。其他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自治区和地(市)分级负担。参考人员考试期间的食宿、交通及体检等费用自理。
五、组织领导
此次考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做好这项工作,成立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次考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由胡春华同志任组长,布穷、赵廉、多吉泽仁同志任副组长,张跃平、索朗卓玛、武金辉、丁业现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录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索朗卓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强秋、皮大中、吴西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各地(市)、区直各党政群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市)、本部门公开考录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市)和区直党政群机关各考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在自治区考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工作责任制,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积极稳妥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本次公开考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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