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农牧厅、监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水利厅、农发办、审计厅、纠风办、法制办《关于做好2006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2006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牧厅 监察厅 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财政厅
水利厅 农发办 审计厅 纠风办 法制办
(2006年5月16日)
根据自治区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廉办〔2006〕4号)和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任务分解》(藏纠办〔2006〕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切实保护农牧民合法利益,调动农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2006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减轻农牧民负担各项工作,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目标和新任务,联系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和农牧民负担现状,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三农”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藏党发〔2006〕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4〕82号)精神,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反腐倡廉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宣传教育和对农牧民负担的监督检查,继续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各项工作,巩固我区减轻农牧民负担成果。
二、工作重点
(一)深化以税费改革为主的农牧区综合改革。各地(市)、县(市),要把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优惠政策,作为保护、调动和发挥好农牧民生产经营积极性的重要前提,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农牧区税费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和“深化、巩固、完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的步伐,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
(二)稳定、完善、强化对农牧业和农牧民补贴政策。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农牧业和农牧民的支持和保障体系,稳定、完善和强化落实粮食、农机、良种、农药、化肥等补贴政策,防止补贴资金的流失和层层克扣,切实把国家对农牧民群众的各项补贴落到实处,着力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
(三)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推进民主决策,完善以一事一议为主要形式的村民民主议事机制。进一步完善对项目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程序、合理确定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确保所议之事符合程序和要求、符合大多数农牧民的意愿,确保真议而不走过场,确保议完之后的实施和结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四)建立专项治理与农牧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藏党发〔2006〕2号文件精神,密切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农资经营和价格监管,健全检验检测体系,继续强化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的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选择农牧民负担重的地(市)、县(市),深入开展对农牧民建房、农牧区义务教育、农牧区用电用水等方面乱收费的综合治理,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督。治理工作既要解决农牧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又要加强制度建设。
(五)强化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四项制度”的落实,建立减轻农牧民负担防范机制。“四项制度”的内容,即:一是涉及税收、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制度”;二是农村义务教育的“一费制”;三是农村公费订阅报刊费用的“限额制”;四是对农牧民负担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各地(市)、县(市)有关部门要联合对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文件、收费进行一次审核,及时纠正加重农牧民负担、侵犯农牧民权益的行为;严格农牧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规范管理、实施程序,防止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牧民负担的行为;严防各种变换手法、巧立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抬头,坚决纠正和查处县、乡、村面向农牧民的各种乱集资、乱摊派及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行为;切实加强对涉及农牧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健全价格和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确保公示质量,提高公示效果。
(六)继续坚持和完善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要继续坚持农牧民负担抓源头防范与抓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在继续坚持和完善农牧民负担专项审计、筹资筹劳、项目审核、监督卡等制度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农牧民负担动态监测,提高监测质量,推进农牧民负担的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做到“三强化”即:强化农牧民负担信访管理,强化农牧民负担检查,强化违规违纪行政行为的查处。要重点查处违反有关规定,截留、平调和挪用农牧民各种补贴、补偿款以及向农牧民违法收费、罚款等行为。
(七)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加强农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各地(市)、县(市),要根据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农牧业经营方式变化的特点,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加强农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积极推行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避免因集体资产流失、乡村集体账目混乱、集体理财不规范造成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流失和农牧民负担的增加,切实把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村民监督等制度落到实处。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完善减轻农牧民负担的组织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2006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要深入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政策、措施和任务,把解决好“三农”问题和减轻农牧民负担作为各项工作的中心任务,扎实工作。坚持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各级主要党政领导要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工作要求,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保持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目标、任务、责任三到位。
(二)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农牧民负担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按照农牧民负担“总量控制、定额限额、定向使用、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的要求,各级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从推进我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负工作的重要性,把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监督管理,逐步把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三)转变作风,强化服务,完善农牧民负担工作考核机制。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开局之年,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始终坚持增收减负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条主线,把减轻农牧民负担、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牧民收入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增收减负工作同步抓,要以科技进步为支撑、政策扶持为保障、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继续大力推进农牧业结构调整,加快特色产业开发的步伐,提高农牧业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农牧民收入较快增长。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完善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切实把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重点对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落实、权益维护、制度建设、来信来访和案件查处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农牧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方或单位,实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
各地(市)、各部门在工作中要注意掌握农牧民负担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于2006年11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一年来的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情况报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自治区农牧厅),由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汇总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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