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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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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好《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目前,我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20万人,65岁以上老年人近13万人,分别占全区总人口的8%和5%左右。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区人口年龄结构即将进入老龄化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我区人口平均寿命预期大幅度提高,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口显著增加,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口老龄化趋势也将给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影响,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做好老龄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各地(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把贯彻执行《办法》作为维护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地(市)、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加大普法力度,确保老年维权工作落到实处,增强贯彻执行《办法》的自觉性。要正确处理和解决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矛盾和新问题,重视和加强老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使老龄工作在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齐抓共管,措施有力,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市)、各部门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安排老龄事业经费,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加强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特别是已建立了老年活动场所的地(市)、县要把老年活动场所的管理纳入“公益服务为主,市场运行为辅”的机制,充分发挥好项目效益。自治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国家发行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每年安排15%的资金用于老龄事业。各级民政、劳动、卫生、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建设等部门要依照《办法》履行各自职责,切实抓好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贯彻落实工作。要严格执行《办法》中规定的老年人在医疗卫生、旅游景点、城市交通、体育活动场所和城市卫生设施等方面各项优惠待遇;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健康补贴,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放,所需资金纳入自治区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司法机关要将《办法》纳入普法计划,建立老年人法律、法规咨询中心,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严厉打击严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在广大职工、青少年和妇女当中开展道德与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尊老敬老意识;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的作用,积极协调和指导有关涉老部门以及街道、社区、乡镇开展工作,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推动《办法》的深入实施,切实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广泛深入宣传《办法》,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和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老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老年人的赡养和扶养、保障措施、服务设施、优惠待遇、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既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又突出了我区的特色和实际,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及可操作性。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办法》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对老年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增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自觉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同时要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各级宣传、司法部门要将《办法》的宣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法制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广泛进行宣传,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敬老、尊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老龄委成员单位、各涉老部门及有关服务机构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熟悉基本内容,掌握精神实质,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自觉性。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深入调研,及时解决在《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加强调研,做好督促检查,是保证《办法》得以落实的关键。各地(市)要对《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老年人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和掌握《办法》的执行情况,研究制定可行的实施意见。各级老龄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做好老年人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和矛盾。各级老龄成员单位要对本单位、本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老龄委成员单位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相应的贯彻落实意见,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贯彻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老龄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两个精神文明建设和小康建设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市)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老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老龄工作方案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各县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齐得力工作人员,明确相应职责,解决好办公场所和经费等问题,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涉老部门要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藏党发〔2004〕12号)文件和《办法》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形成政府领导,老龄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老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广大老年人安度晚年,促进西藏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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