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0891-6325020

数字报系

移动端
您当前的位置:西藏新闻网 > 政务 > 政府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6年西藏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分享到: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环保局、监察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监管局和电力工业局关于《2006年西藏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2006年西藏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环保局  监察厅  发展改革委  工商局
司法厅  安全监管局  电力工业局
(2006年6月1日)

  为切实解决我区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第六次环保大会上提出的“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绝不允许违法排污的行为长期进行下去,绝不允许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者逍遥法外”的要求,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06年西藏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决定》为契机,按照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区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要在2005年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按照《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2006年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方案》(详见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藏环发〔2006〕74号)要求,对地(市)、县、乡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并对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彻底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全面查清地(市)、县、乡镇所在地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或拆除,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的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对查出的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确保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
  2.要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水泥、啤酒、制药、医院等行业,要求企业加快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对污染饮用水源环境,导致水源水质超标的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二)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的环境违法问题
  要重点整治水泥、酿造、制革、制药、医院等行业的违法排污问题,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同时,对辖区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建设、管理和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
  1.严查重污染行业的违法排污问题。对新建、在建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对未按环保部门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无故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彻底关闭;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取缔并销毁生产设施。
  2.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和招商引资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三同时”制度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未经上一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行政责任;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或虽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一律停产整治。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要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是机场、水电、公路(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等建设项目和水泥、制药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详见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加强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藏环发〔2006〕75号)。对未经环境保护审批合格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集中开展城镇、铁路公路沿线及旅游景区(点)综合整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照自治区环保局、交通厅、建设厅、支铁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青藏公路、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藏环发〔2006〕43号)要求,切实抓好所辖区域的城镇、交通干线和旅游景区(点)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一是清除垃圾污染,规范垃圾收集、处置工作;二是狠抓城镇市容市貌建设,制止私搭乱建行为;三是加大对城镇饮食油烟、生活污水、噪音扰民等环境问题的整治;四是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点)的环境保护工作。
  通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彻底清除铁路公路沿线、旅游景区(点)及城镇的垃圾污染,建立集中收集、定期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工作机制;集中整治城镇及周边地区的私搭乱建行为,维护干净、整洁、文明的城镇市容市貌;使城镇饮食油烟、生活污水及噪音扰民等群众关心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解决。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自治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司法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电力工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环保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日常协调工作由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各地(市)负责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督办力度
  各地(市)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些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各地(市)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市)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报自治区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备案。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检查、指导,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进行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推动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些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些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各地(市)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同时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地(市)、县每两周要向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通过传真(0891—6834634)、电子邮件(XZEPI@12369.GOV.CN)等形式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信息。信息填报的方式和要求由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
  各地(市)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于6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地(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重污染行业的环境违法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并将情况分别于7月底、8月底、9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地(市)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10日前将《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丨集团招聘丨 法律声明隐私保护服务协议广告服务

    中国西藏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中国西藏新闻网丨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朵森格路36号丨邮政编码:850000

    备案号:藏ICP备09000733号丨公安备案:54010202000003号 丨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藏)字第00002号丨 新闻许可证54120170001号丨网络视听许可证26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