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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房改政策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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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房改政策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房改政策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自治区财政厅
(2005年12月)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加快我区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进程,根据我区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继续贯彻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委厅〔2001〕18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国有企业房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藏委厅〔2001〕12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02〕70号)等文件精神,通过企业为主、职工参与、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激励机制,积极推进我区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妥善解决好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问题。
  (二)基本原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政策、积极推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企业为主、政府激励。
  对能够自筹资金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继续按照现行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
  对不能自筹资金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通过企业为主、政府激励的方式解决。
  (三)总体目标:在2008年前完成全区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一次性住房补贴兑现任务。
  二、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范围
  凡1998年12月31日(含31日)前隶属于国有独资企
  业、未参加房改、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无房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9年1月1日以后调动的国有企业职工,由1998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所在企业负责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兑现。企业关、停、并、转和破产后分流或划转到其他企业的职工,没有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由现在所在企业负责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兑现。
  1998年12月31日(含31日)前辞职、辞退和去世的国有企业职工不属于解决范围。
  对1999年1月1日(含1日)以后的工龄及新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的住房补贴,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发放按月补贴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企业根据自治区房改政策的规定自行解决。
  三、国有企业筹集房改资金的办法和渠道
  企业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筹集所需房改资金。
  (一)企业可按照《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藏委厅〔2001〕18号)的规定筹集所需房改资金。
  (二)企业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02〕70号)的规定盘活企业闲置土地。
  (三)企业可从今后年度生产经营的利润中拿出部分利润用于职工房改。
  (四)通过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与职工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等办法解决职工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不得修建一楼一底单门独院式住房。
  (五)通过整合资源与其他企业合作解决职工住房。
  (六)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贷款按照藏政发〔2002〕70号文件的规定,由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后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
  (七)扣除企业退休职工领取的6000元、8000元、10000元建房补助。
  (八)扣除职工于1998年12月31日前已修建的私房中,组织批准土地价格与各地(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改时规定的土地价格间的差额。
  (九)企业筹集的房改资金存入同级房改部门指定的专户,专款专用。
  对能够自筹资金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按照现行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因企制宜、一企一策、量力而行、切忌攀比、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房改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房改办备案,在2008年前全部兑现。
  四、享受政府激励资金的条件
  (一)1959年3月28日(含28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二)关、停、并、转无挂靠企业主体的退休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
  (三)经有关部门审核,国有企业确实无法按最低标准筹
  足1959年3月28日后参加工作至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所需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
  五、政府激励资金的发放标准和审批程序
  (一)政府激励资金的发放标准
  1. 1959年3月28日(含28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其工资标准376元、住房面积标准60平方米、月住房补贴系数0.159、年度工龄补贴每年12元/平方米执行,所需房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在2006年上半年兑现。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376元×月住房补贴系数0.159×职工退休前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12元/平方米×职工退休前工龄年×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60平方米]
  各地(市)所属国有企业,凡1959年3月28日(含28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自治区财政按规定扣除已领建房补助费,即人均37000元的激励标准按实有人数全额将住房补贴资金划拨给所在地(市),由各地(市)负责对尚未参加房改并符合规定的1959年3月28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兑现一次性住房补贴。
  对原企业已兑现了1959年3月28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但补贴金额低于本《意见》所定标准的要给予补差,其节余资金作为各地(市)国有企业房改调控资金,专项用于解决特困国有企业职工的住房制度改革。
  2关、停、并、转无挂靠企业主体的退休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财政按照职工每工龄年84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在2006年底前兑现。计算公式为: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840元/年×职工实际工龄
  对地、县所属国有企业的原关、停、并、转无挂靠企业主体的退休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自治区财政按实有人数每人5000元的标准将政府补助资金拨付给地(市),由地(市)统一使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3. 对确实无法按最低标准筹足房改资金的国有困难企业,按照财权事权相结合、企业为主、政府激励的原则,企业积极筹措房改资金,政府予以激励,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自治区各级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政府激励资金。
  (1)区直国有困难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住房面积标准一律按最低60平方米制定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自治区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政府激励资金。
  (2)地、县所属国有困难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住房面积标准一律按最低60平方米制定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对各地(市)的地直国有企业房改中确实无法按最低标准筹足房改资金的,自治区财政按职工人数每人5000元的标准拨付政府激励资金,包干使用;
  对各地(市)的县属国有企业房改中确实无法按最低标准筹足房改资金的,自治区财政按职工人数每人10000元的标准拨付政府激励资金,包干使用,在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筹集资金仍有缺口的由各地(市)财政负担。
  (二)政府激励资金的审批程序。
  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需政府激励的国有困难企业房改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房改部门复审。
  (1)区直国有困难企业制定的职工房改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经自治区房改部门复审批准,自治区财政拨付激励资金。
  (2)地、县所属国有困难企业制定的职工房改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同级房改部门复审批准实施,同时报自治区房改部门备案。
  (3)各级代管单位的国有困难企业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由代管单位按自治区房改政策的规定计算每位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同级房改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将所需资金拨付给代管单位,由代管单位负责这部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
  2. 激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将资金划拨给地(市)和区直企业主管部门,由地(市)和区直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国有企业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兑现工作。
  六、加快廉租住房建设
  为解决国有企业特困职工的住房问题,各级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通过修建廉租住房,解决特困职工的住房问题。
  (一)对经济效益不好、又没有闲置土地的国有企业,当地政府可将城镇附近集中或相对集中的荒摊、荒地,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划拨给企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筹集资金解决住房。
  (二)国有企业可以利用闲置土地修建廉租住房或利用现有公有住房改造为廉租住房,解决本企业特困职工的住房问题。
  对国有企业盘活闲置土地解决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各地(市)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02〕70号)文件精神,减免税费,落实好优惠政策。
  (三)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办法修建廉租住房,解决国有企业特困职工的住房问题。
  (四)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身份界定必须严格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对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要负总责、亲自抓,精心组织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各地(市)行署(政府)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权事权相结合、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分级负担的原则,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地(市)、自治区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确保在2008年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任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建设和企业主管部门抽调专人,充实同级房改部门。
  (二)摸清家底、吃透精神、制定方案。各地(市)和自治区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国有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普查,摸清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个数、职工人数、哪些企业能够自费改革、哪些企业需要政府激励等)。同时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要吃透自治区有关推进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企业房改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上报的房改方案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监督执行。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1. 各级财政为国有企业提供的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企业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兑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否则将严肃追究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 对不如实申报企业情况和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房改方案的,各级财政部门暂不予发放政府激励资金。
  3. 按照一个职工一生只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的原则,对领取了住房补贴资金、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参加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过程中已按有关规定解决了住房的职工,不得再发放住房补贴。
  4. 若出现享受两次(含两次)以上房改优惠政策情况的,必须按自治区有关政策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八、本《意见》由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05年12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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