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纠风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关于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关于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
纠风办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审计厅
(2006年6月)
坚决纠正乱收费行为,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的工作,也是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下,治理乱收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经调查发现,个别部门和单位自定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又有所反弹。一些县人民医院未能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藏价费字〔1999〕085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住院病人收取水电费和卫生费;个别学校继续收取学生公物押金和补课费;公安部门仍在收取已经取消的租赁房屋治安合格证和暂住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对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开展检查,坚决纠正乱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由各地(市)纠风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中行动,认真开展收费情况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乱收费行为,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自治区纠风办将在第四季度组织区直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检查内容
(一)严格审查收费项目
1.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规定,对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予以取消。
2. 对2004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和2005年1月12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逐项检查。
3. 对未经自治区批准,本部门、本单位自行确定的收费项目,擅自扩大的收费范围,变相提高的收费标准,必须坚决予以取消。
4. 对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或加价收费。
(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1. 对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公示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用途和监督举报电话。
2. 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及进行年度审验,实行亮证收费。
3. 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6月20日至7月20日)
全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收执罚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下发的有关收费管理的决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改进工作,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二)重点检查阶段(2006年7月21日至10月21日)
在各地(市)、各县自查自纠、自我整改的基础上,各地(市)纠风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督促建立长效机制,于9月底前按行业归口上报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三)总结完善阶段(2006年11月8日至11月25日)
自治区纠风办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将通报批评,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群众利益,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关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政治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方案,明确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级教育、卫生、公安、社保、工商、电力、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合作,互相配合,积极组织下属单位自查自纠。纠风部门要协调、组织好集中检查和抽查,同时要注意工作实效,防止出现空档,决不能走过场。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积极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和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分析情况,研究对策,防治结合,掌握主动。对影响较大的案件和乱收费行为,要予以通报或舆论曝光,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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