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从实现这一目标出发,加快建立我区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步伐,明确划分自治区各级政府的收支范围和责任,对于促进发展、壮大经济,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完善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1994年以来,我区的纵向财政体制是“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补助、分级包干”。这一体制较好地调动了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保证了各项事业的资金需要,为推动全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体制的弊端也逐步显现。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层级政府财政收支范围和责任不够清晰,“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二是同级政府部门之间支出边界和支出责任不清。各级财政承担了同级政府部门的支出风险和无限的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同时承担了地(市)、县财政的支出风险和无限的支出责任。针对现行体制存在的弊端,我区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重点是,依据现行的事权划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收支范围和责任;划清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支出边界和支出责任。
财政管理体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层级政府之间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制度(即纵向财政体制);二是同级政府部门之间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制度(即横向财政体制)。
一、关于纵向财政管理体制
(一)改革和完善我区纵向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基本要求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改革和完善我区纵向财政管理体制,遵循以下原则:
1. 按照目前既定的事权格局,界定收支责任,合理配置财力,促进各级财政收支平衡。
2. 重点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和各级政权的正常运转。
3. 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由于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而形成的财力差距,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4.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促进发展、壮大经济、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二)完善我区纵向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按照上述原则,将我区现行纵向财政管理体制“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补助、分级包干”,调整为“划分收支、专项扶持、财力补助、转移支付”。
1. 划分收支
自治区与地(市)、县(市、区)的收入划分:
自治区固定收入包括中央体制补助、各种专项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除关税和海关代征税以外,在我区征收的其他中央税和共享税的中央部分;按现行体制属于自治区级的各种税收和收入。
自2004年起,自治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其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收入归属,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地(市)固定收入包括上级补助、上级转移支付以及营业税、增值税〔地(市)留成部分〕、地(市)企业所得税(分享部分)、国有企业亏损补贴、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城建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地(市)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县(市、区)固定收入包括上级补助、上级转移支付以及营业税、增值税〔县(市)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分享部分)、国有企业亏损补贴、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自治区与地(市)、县(市、区)共享收入,主要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按比例分成办法,资源税分成比例为自治区30%、地(市)30%、县(市、区)40%;土地增值税分成比例自治区60%,地(市)20%、县(市、区)20%。
按现行政策由中央返还我区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缴中央部分,通过不同渠道返还各地(市)、县(市、区)。其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全部返还地(市)、县(市、区);增值税75%部分的70%返还地(市)、县(市、区),30%由自治区通过调控转移到地(市)、县(市、区)。
自治区与地(市)、县(市、区)支出划分:
自治区主要承担本级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用于本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见附表2),专项调控支出(见附表2);事权主要在地(市)、县(市、区),自治区给予适当财力补助的支出(见附表3)。
地(市)主要承担本级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用于本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见附表2),专项调控支出(见附表2);事权主要在县(市、区),地(市)给予适当财力补助的支出(见附表3)。
县(市、区)主要承担本级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用于本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见附表2)。
2. 专项扶持
主要用于解决各地(市)、县(市、区)的特殊事权支出。在全区统一的体制补助和转移支付之外建立对各地(市)、县(市、区)的专项扶持体制,重点补助各地(市)、县(市、区)承担的特殊事权,使各地(市)、县(市、区)承担的特殊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
对各地(市)、县(市、区)的专项扶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为维持政府机关正常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必需的特殊事权支出;基本建设和国家出台增资政策新增的工资性支出;专项转移支付(包括横向转移支付)。
3. 财力补助
财力补助是自治区对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完成预算任务和财政收入增长的地(市)、县(市、区)给予的奖励性补助资金(见《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机制的意见》)。
4. 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指一般性转移支付。自治区根据地(市)、县(市、区)人均财力、公共支出水平等因素,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促进各地(市)、县(市、区)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基本均等。在现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和完善,使因素的取值更加科学,使结果更加合理、使转移支付的数量逐步增加。
实行上述体制后,凡未完成预算收支任务和超预算支出造成财政赤字的,由同级政府负责。自治区将通过加大干部离任财政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监督的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关于横向财政管理体制
(一)按照现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部门预算支出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部门支付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各类报酬,以及按有关规定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性支出。
公用经费包括:反映部门购买商品和劳务支出,按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核定。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小型修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
专项经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人员和公用经费之外发生的支出。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确定的资金用途和数额,做到专款专用。
(二)财政部门行使管理综合财政预算收入的职能。凡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均上交国库,相应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三)对基本建设和教育等支出,主管部门通过编制资金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行使预算建议权,财政部门通过编制资金预算行使资金分配权。
(四)建立收入激励机制和支出效绩评价机制(见《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机制的意见》)。
三、明确财政正常支出的范围,严肃预算管理
(一)按照现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征地及迁移补偿费、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费用、设计确定的装修装饰费、为项目功能发挥而发生的一次性设备购置费等均在基建项目总投资中安排。维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零星设备购置费、日常运行费等由财政部门安排。
(二)预算执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专项工作,其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初预算,预算执行中除政策因素外,财政部门不予追加。
(三)自治区各部门在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之外,不得要求各地(市)、县(市、区)安排项目配套资金。
附件(略):1.按预算科目划分事权(表一)
2. 自治区、地(市)、县支出责任表(表二)
3. 地县事权自治区补助项目表(表三)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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