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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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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快实现我区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1. 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和努力方向(推进安全生产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五个转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市)、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决定》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精心安排,周密组织,保证时间,切实抓紧抓好。要集中安排一定时间,由主要领导负责,组织领导班子所有人员和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决定》全文,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2.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和《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求真务实,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控制各类伤亡事故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为根本,以专项整治和排查事故隐患为基础,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开创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努力在2007年以前,使我区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事故各项控制指标逐年有所下降,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工作目标。
  3. 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各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是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切实监督执行;三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四是建立并落实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制度;五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六是坚决完成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七是组织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并依法查处事故。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要实行“三项制度”:一是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领导要不仅对分管业务和职能部门负责,而且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二是实行行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应予以告诫;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辖区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3起重大事故(3~9人),地(市)行政一把手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三是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制度。自治区安委会要每年评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4. 保障公共设施安全投入。落实公共设施安全投入,保障公共安全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把道路、桥梁、公用建筑、公共活动场地等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统一使用。新建公共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保障相应费用。如公路急弯、陡坡和视距不良路段安装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在公路上设置限速标志和监视装置;在客运站安装监控系统等。对国家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企业安全技术改造的资金,各地(市)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项专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计划安排一定比例的支持大中型企业安全技术改造措施和矿山救援队伍建设资金,并争取随着自治区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有所提高。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根据本级财力的实际,安排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隐患治理经费,并加大对县、乡、村公共设施隐患治理投入的力度。
  5. 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努力实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既定目标。道路交通管理,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全力推动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逐步走向良性循环。国务院对全国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我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下大力气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的分管领导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通报会、协调会、工作会,分析研究解决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新出现的突出问题,狠抓签订责任书的落实。各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门,要在建立以驾驶员培训、车辆检验、道路建设以及道路设施检查等环节配套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切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起责任。同时,要严格把好驾驶员培训发证关,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在一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培训机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6. 健全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2004年9月底以前,各地(市)、县(市、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作为各级政府的直属机构,选好配强各级安监机构的领导班子,调整充实其工作人员,切实解决其工作经费、交通工具和现场处理事故装备的问题,努力改善其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同时,要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7. 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由自治区、各地(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建立覆盖全区的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在整合现有110、119、120及矿山救护队救援资源的同时,按照合理布局、高效精干、分工明确、装备齐全的原则,加大投入,加快生产安全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重点是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和公众场所等高危及重特大事故的多发行业。大型集会、展销会、民俗文化活动等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保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有完善的责任制、防范措施和切实可行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要依法追究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自治区、地(市)、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做好登记,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8. 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运营单位,以及与前述单位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1%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人的配齐5人。非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配齐3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9. 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提取和保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建设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劳动防护用品等各项安全费用,并保证专款专用。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为: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取;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3%的标准提取;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分别按不低于2%和1%的标准提取;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分别按不低于营业收入2%和1%的标准提取;电力企业、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租赁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2%的标准提取。非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计提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足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安监局制订。
  10.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进一步搞好县、乡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工作。以学习党和国家以及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重点,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观念。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工厂)、车间(项目)、班组”三级教育制度,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切实关心进城务工农(牧)民的人身安全,搞好农民工的安全教育。
  11. 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本要求:一是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二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责任落实;三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设置、人员充实;四是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及时缴纳风险抵押金;五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六是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序;七是大力推广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八是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可靠的应急救援体系,重视隐患治理和劳动保护;九是安全生产工作档案齐全、管理规范;十是无重大责任事故。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首先在危险性较大的行业选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试点,逐步建立具体、规范的考核标准。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2. 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的经济责任。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大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的规定,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向事故受害者及其亲属支付人身伤害赔偿金。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月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事故救援、善后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必要费用以及险情处置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责任人承担。从工伤保险金中提取不低于5%的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商,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隐患治理和奖励。
  三、依法治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加快修改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进程。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提出清理、修改有关规定、制度的意见,确保《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14. 深入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深入开展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森林防火、航空、建筑施工、石油天然气管道和旅游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因未关闭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本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从严查处。
  15. 推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坚决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坚持依法办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企业收费。
  16. 严格建设工程“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其他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17. 稳步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厅负责,年内在2个地(市)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在全区推广。属于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为缴风险抵押金提供经验。危险性较大行业的国有企业必须向其直接分包和承租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任何从业人员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从业人员转嫁本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负担。
  18.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服务工作。中小企业既是我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也是伤亡事故多发领域。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引导小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做大做强,提高安全生产保障和抗御风险能力。发展安全设备、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人才市场,充分满足中小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需求。
  19. 严格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规范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评估工作,搞好分类指导,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事故报告统计制度,严禁隐瞒事故、谎报和拖延不报。建立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重过轻罚、以罚代刑等行为。建立地(市)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检验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条件检测检验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
  四、齐抓共管,开创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20. 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安全生产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反复性的特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宣传教育作为安全生产的一件大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讲究方法,注重实效。各新闻媒体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开辟安全生产专栏,组织安全生产专题报道,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常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报道重特大安全事故,强化安全生产舆论监督。区教育厅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抓紧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自治区鼓励举办安全生产公益活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扎扎实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21. 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示范”活动。进一步“重视基层、关心基层、帮助基层”,按照“抓落实、打基础、重投入、强监管”的要求和“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公安、交通、农牧、建设、旅游、教育、文化等部门要抓好行业安全示范工作。
  22. 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要支持和配合各级工会认真贯彻《工会法》,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群众监督,依法约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积极主动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继续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要支持和配合共青团组织发挥自己联系广大青年的优势,在青年中开展“青年示范岗”、“青年安全技术能手”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各类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宣传教育、评估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围绕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发挥积极作用,当好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助手。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大事。各地(市)、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一定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振奋精神,扎实工作,深入实际,开拓创新,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为创造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安全稳定环境而努力奋斗。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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