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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关闭的意见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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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西藏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和目前办证情况,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整改关闭,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闭原则
  对未申请或已申请但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关闭;对已取得安全许可,但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先整改、后关闭”。
  二、限期整改意见
  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8月15日起必须无条件停止经营,对已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对申办许可尽快审批;对已申请或已取得安全许可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2006年12月底。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并取得安全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
  对边远地区“一县一站”(一个县只有一个加油站)未取得安全许可的,为了保障当地行政、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油,采取边经营、边整改、边办证的办法。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07年6月底。
  整改到期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通知》要求,坚决予以关闭。
  三、关闭程序
  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关闭程序实施关闭。
  (一)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自治区有关部门统计、核实应整改、关闭企业名单,并将名单告知各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由各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管辖权限,对应整改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整改;对应关闭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对中直、区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三)各地(市)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后,应向社会公告关闭企业名单,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
  (四)各地(市)要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现场处置和关闭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关闭到位。对中直、区直企业的关闭,在拉萨市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关闭并核查;在地区的由地区行署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关闭并进行核查。
  (五)关闭工作结束后,由各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关闭情况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没有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仅是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更重要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因此,各地(市)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把关闭工作做实、做好。对没有按要求落实整改、关闭的地(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其通报;对因没有落实整改、关闭而发生事故的地(市),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要认真做好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的具体监督工作,寓服务于监督管理中,在监督管理中强化服务,使整改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六年八月六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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