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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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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是创建服务型政府的有效手段,是当前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抓手。建设“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进一步促进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接受公众监督,改进行政管理,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宣传西藏,加强与达赖集团的网上斗争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工作,经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面向社会为企业和公众服务,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国家利益服务。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及时公布国家和自治区的重大决策、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权威信息,促进政务公开;以服务公众和企业为重点,积极开展网上公共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接受公众监督,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基本原则是,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网上信息要体现权威性、严肃性、全面性、可靠性。
  合力共建、资源共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网站内容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共同保障。充分发挥各地(市)和各部门的积极性,以各地(市)、各部门政府网站为基础,构建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枢纽,各地(市)、各部门政府网站为节点的政府网站体系,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
  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及时发布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行政事务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全面、准确、权威,构建网上政务公开主渠道。
  强化服务、便民利民。以政府为主体,以服务公众和企业为重点,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项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来源:一是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府网站及其上报信息;二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处室;三是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以及人大、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网站内容除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信息外,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一)网上抓取。由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从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网站上自动抓取,将各网站已公开发布的信息与服务数据,导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工作人员有选择地从区内外网站软件定时抓取或人工抓取,导入相应栏目。
  (二)信息报送。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通过报送系统,将拟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提交到相应栏目信息数据库,供“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选用。
  (三)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是将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网站的主页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现链接导航,方便用户访问;栏目链接是将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网站中的重要栏目及其内容直接链接导航,放置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主要栏目下,实现信息和服务的准确快速定位。
  (四)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采取“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各有关单位合作共建的方式保障。
  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的审核管理
  (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负责网站内容建设规划、业务协调和信息更新维护工作;重要敏感信息的发布按程序报批(具体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网信息管理办法》执行,该件另行下发)。
  (二)各地(市)、各部门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由其办公厅(室)具体负责,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统一报送。请各地(市)、各部门将相关责任人和专门联系人的单位、姓名、职务、电话(包括手机)于9月2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以及自治区人大、政协办公厅和自治区高法院、检察院等系统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已建网站的可采用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链接的方式;未建网站的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具体协商,确定上网内容和采集办法,经双方领导同意后施行。
  四、“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各部门所需发布的重大信息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或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单独设立网页。
  (二)各地(市)、各部门应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统一要求,办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网站,及时更新数据,不断提高信息和服务质量,做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后台支撑。
  (三)各地(市)、各部门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分级管理、严格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四)各级政府网站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要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各级政府要对网站加强操作权限管理,建立帐户(号)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落实对有害信息的监控、保存、删除和备份制度;加强对开办交互式栏目网站的管理;落实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建立对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建立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备份措施,记录并留存用户日志、系统维护日志;建立网站违法线索、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各地(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要对当地政府网站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各级政府网站应保证必要的人员和运行维护经费,在网站运行管理过程中,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政府网站运行机制。
  五、建立健全监督考评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信息督查和考评机制,负责对各地(市)、各部门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督促,防止可上网信息缺失和滞后;定期对各地(市)、各部门信息保障情况进行考评和奖励(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促进“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地(市)、各部门政府网站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联系电话:0891—6362431
  传    真:6333376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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