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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西藏自治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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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区编办、区计委、区民政厅、区财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区建设厅、区卫生厅、区妇儿工委、区妇联《关于西藏自治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西藏自治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
教育厅  编办  计委  民政厅  财政厅  劳动保障厅  建设厅  卫生厅  妇儿工委  妇联
(2003年12月30日)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民族素质,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自治区、地(市)两级示范性幼儿园布局基本形成,县(区、市)幼儿园建设开始起步,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积极性明显提高,形式多样的学前教育日益为社会认可和接受。但是,与全国相比,我区幼儿教育事业仍然十分落后,在我区基础教育中,幼儿教育仍然是最薄弱的环节。2003学年底,全区仅有幼儿园32所,学前班78个,在园幼儿4259人,在班幼儿2839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仅有3%,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仅有5%。全区幼儿教育投入不足,地区间和城乡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师资和管理力量薄弱。
  为推动我区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办发〔2003〕1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我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
  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
  (一)2007年之前,全区要逐步形成以地(市)、县(区、市)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乡村学校附设学前班为网络,以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主,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发展格局。城镇以发展幼儿三年在园教育为主,乡村以发展学前一年教育为主,逐步构建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同时,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服务,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二)到2007年,全区幼儿园达到100所,实现县县有幼儿园,在园幼儿达到20000人以上,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15%。乡村小学和教学点附设一年制学前班达到1500个,在班儿童达到30000人,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到2010年,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努力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三)到2007年,城镇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农区乡村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牧区乡村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0%。
  二、建立和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一)建立和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规、方针、政策,统筹制定全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全区骨干公办幼儿园体系的建立,保障公办幼儿园、乡村一年制学前班教师工资的足额预算;各地行署和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级示范幼儿教育的布局、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幼儿教育教学工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和学前班的设置、建设和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幼儿教师工资,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幼儿教育发展计划,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组织动员适龄幼儿接受幼儿教育,对家庭幼儿教育进行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教育机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并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二)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级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推动幼儿家庭教育;与卫生部门和妇联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切实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不得对幼儿园建设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根据国家幼儿园(班)收费管理办法,自治区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提出全区公办幼儿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农牧民子女接收学前一年教育免收费用,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入园执行最低收费标准,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中的适龄儿童入园,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计划、建设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列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骨干示范幼儿园建设资金。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要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幼儿园建设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给予安排。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幼儿教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保证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上报国家有关部门予以落实。加强幼儿园教师的编制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妇联组织负责家庭教育知识的普及,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管理,健全机制,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地(市)、县(区、市)公办幼儿园的规模要适度,要给民办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留出发展空间。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管理要有利于调动民办、社会力量办幼儿园的积极性。
  (三)公办幼儿园可以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幼儿教师合法权益有保障。
  (四)自治区、地(市)、县(区、市)分别负责审批本级幼儿园的举办资格和颁发办园许可证。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由本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举办资格和颁发办园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五)幼儿园不得在批准收费项目外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一)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幼儿园要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要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日常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三)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自治区、地(市)两级幼儿园都要建成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幼儿园要做到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
  (五)自治区教育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示范性幼儿园的标准,组织评审认定示范性幼儿园,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评审活动要简便和节俭,不得干扰地方政府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一)提高幼儿师范专业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招生规模。承担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的学校要结合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
  (二)制订幼儿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要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三)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四)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努力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多渠道筹措公办幼儿园建设和运转经费。全区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办幼儿园列入国家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各级政府要确保教师工资的预算和足额发放。幼儿生活费、保育费通过收费渠道解决。采取自治区补助一点,对口单位援助解决一点的办法,多方筹措公办幼儿园建设经费。农牧区学校要充分利用已有教育资源,在小学和教学点附设学前班。
  (三)加强县镇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到2007年,基本完成全区各县(区、市)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发挥县镇公办幼儿园对乡村学前班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
  (四)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自治区制定地方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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