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我区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对各地(市)退税基数的确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从2004年起,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以2003年出口退税指标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本着这一原则,自治区本级对各地(市)退税基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各地(市)出口退税基数=各地(市)近三年(2001年至2003年)应退税数÷全区应退税数×2003年中央核定我区退税基数
二、关于超基数部分的负担
对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按照中央与地方75∶25的分担比例,自治区本级与各地(市)的超基数退税额部分以税款的入库级次划分,入自治区库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超基数的25%部分,入地(市)库的,由地(市)财政承担超基数的25%部分。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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