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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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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卫生厅
(2004年3月1日)

  近年来,随着全区教育和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卫生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教育、卫生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卫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健康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从保障青少年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抓好学校卫生工作。各地(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大中专院校要成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的学校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到常抓不懈,严管严查,不断改进学校卫生状况,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二、加强学校卫生室建设。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校医及保健人员要积极开展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学生的医疗保健、健康教育以及建立教师、学生健康档案,督促检查学校卫生工作。
  为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根据我区实际,乡中心小学以上各类学校均要建立校卫生室,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安排,加快学校医疗保健基础设施建设(如场地、常规医疗器械、常规药品等)。学校卫生室药品费用从该学生的家庭医疗帐户基金中提取,每人每年5元,具体由乡(镇)医管领导小组核实同意后,直接提取给学校卫生室。住校生在200人以上的学校,卫生部门可根据学校要求,调配卫生技术人员兼职,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学校巡诊或出诊检查。住校生不足200人的学校,可采取乡、村卫生技术人员每周巡诊、巡查等形式,保证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条件。我区大多数学校没有完全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澡堂等设施,没有自来水,卫生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各级政府要编制规划,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加强对学校宿舍、食堂等基础设施的规范化建设。2007年前,使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卫生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四、积极开展学生疫苗应急接种工作。目前,部分农牧区中小学校学生均未大面积预防接种,特别是水痘、乙肝、流感、伤寒、流脑等疫苗,因价格偏高,保护率低,只有在应急时接种,致使学校时有传染病流行蔓延。为预防控制学校传染病的流行,根据传染病流行特点,要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按时在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切实加强疫苗可预防性疾病的控制工作,防止重大疫情在学校发生,保护学生健康。按照《西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应急疫苗(如水痘、流感、乙肝、流脑、伤寒等疫苗)接种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立项解决。
  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食堂卫生、内外环境、用餐及食品存储等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饮管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体检,要持《健康合格证》上岗,未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工作。若饮管人员为传染病患者,要限期调离原工作岗位。学校要为炊事人员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工作服,操作间要达到基本的卫生标准;对食堂要进行定期消毒;要给学生配备卫生餐具,保证饮食安全;要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不得采购变质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若学校食堂无保鲜设备,不得出售隔夜食品。
  没有住校学生的学校原则不办食品店。有住校学生的学校要加强对食品店的管理,经营者必须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购进和出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出售“三无”食品。无照、无证商贩不得在校内和距校门200米以内设点摆摊出售食品,要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各级卫生执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工商等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进行督查。
  六、加强体育卫生师资队伍建设。要尽快充实体育卫生师资队伍,配齐农牧区县以下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师资,确保两操一课和每日一小时体育活动的开展,确保学校每年召开田径、球类运动会。同时要加强体育卫生师资的培养、培训工作,努力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
  七、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各地(市)重点学校和县重点学校要建立卫生与体质状况监测点,及时、准确、全面了解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并针对学生健康存在的问题,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尽快开设健康教育课,并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健康教育课要以学生的卫生习惯、生理卫生常识、传染病防治、健身养体为主要内容,确保安排足够课时。根据需要,学校可配备专(兼)职健康教育课教师或临时聘请授课人员,也可由校内专业医务人员或体育保健教师担任。要切实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八、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长效机制,预防重大疫情、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若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若因落实卫生防疫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将依法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责任。
  九、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继续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中小学综合评估指标体系中,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督查。自治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一至两次学校卫生工作专项检查;各地(市)、县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至两次学校卫生工作专项检查,业务归口部门要经常深入学校(包括教学点),对卫生防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所学校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食堂、教学环境和生活设施等进行自查,及时消除各类卫生安全隐患。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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