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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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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今年已进入“十一五”规划的中期阶段,是实施“十一五”各级各类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按照《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藏政发〔2006〕73号,以下简称《分工通知》)的要求,根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自治区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纲要》,是“十一五”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区各族人民建设团结、富裕、民主、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和党委七届三次全会的部署,全面实施“一产上水平、二产抓重点、三产大发展”经济发展战略,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发展路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顺利完成《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和编制好“十二五”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客观评价“十一五”《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科学评价判断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

    二、评估原则

    (一)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原则。既要全面对照《纲要》的目标任务,反映整体工作,检查完成情况;又要突出工作重点,认真评估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点工作。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既要进行定量分析,检查各项指标的落实完成情况;又要进行定性分析,准确反映当前工作的进展、成效和不足。

    (三)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原则。既要根据各项任务指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实施判断评价;又要立足当前形势和发展要求的变化,顺时应势,着眼发展,科学研判规划施行绩效,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规划、破解难题的对策建议。

    三、评估的范围和重点

    中期评估的内容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主要是对《纲要》确定的20个主要规划指标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等。一是对《纲要》确定的14个预期性指标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第二产业增加值占全区GDP比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县通沥青路率、乡镇通公路率、电力人口覆盖率、乡镇通邮率、人均受教育年限、城镇登记失业率、全区总人口、城镇化率。二是对《纲要》确定的6个约束性指标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五年城镇新增就业、耕地保有量、城镇垃圾处理率、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二)对主要任务、重大项目、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一是对《纲要》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产业建设、加快发展服务业、统筹区域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科教兴藏和人才强区战略、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深化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加强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建设平安西藏等重点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二是对列入《纲要》中的重大项目是否如期开工、进展程度、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三是对国务院批准同意的《西藏“十一五”规划项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确定的180个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对《纲要》提出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进行分析评价。

    (三)对主要规划目标任务进行预测。主要是对《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到2010年实现情况作出基本判断。

    (四)评估规划与发展环境的适应程度。包括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与规划初期预测的对比;国内外政治经济局势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引起的外部发展环境变化,对规划实施已经产生和即将产生的影响;提出对规划进行调整的意见。

    (五)提出进一步推动《纲要》实施的对策建议。根据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国内外发展环境的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包括是否需要对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等。

    四、组织方式和任务分工

    评估以规划编制部门为主,适当吸收专家学者参与,对规划的目标、任务等总体目标以及重点指标、重大项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和协调全区“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并负责起草《〈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纲要》和《方案》内容,按照《分工通知》的职责分工,对各自负责领域的发展指标和重大项目、改革任务等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时,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对各自负责编制的全区重点专项规划进行中期评估。

    (三)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地行署组织对本地《纲要》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有关评估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四)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全区“十一五”规划指标执行情况的核定工作,同时围绕指标实施情况提出分析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评估工作方案,并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抓好总体组织工作,协调解决好评估工作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职责分工积极主动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相关工作,在相关信息、数据、资料等方面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协同推进,确保中期评估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二)科学进行评估,客观反映情况。在“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反映实际情况;要突出重点,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突出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中期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

    (三)认真撰写报告,准确分析评价。为达到中期评估的预期目的,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撰写报告。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主要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落实和自治区重点专项规划实施等内容);二是规划实施中开展的主要工作;三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四是进一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对策;五是对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

    (四)按时完成任务,确保工作质量。9月30日前,各地(市)中期评估报告和区直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的专题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10月底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各部门按分工提交的评估报告以及有关专家咨询意见的基础上,汇总形成中期评估总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请各相关单位明确负责评估工作的部门和联络员,并于8月30日前将部门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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