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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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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九日

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税局
(2004年3月8日)

  为扶持我区家禽业发展,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造成的损失,保持社会经济局势稳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禽流感”期间我区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个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21日,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实行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应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五、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所列的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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