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0891-6325020

数字报系

移动端
您当前的位置:西藏新闻网 > 政务 > 政府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分享到: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厅、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文化厅  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04年3月10日)

  为切实消除西藏古文物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西藏自治区是文物大省之一,文物古建筑较多,共有各类文物点2000余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7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55处,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已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目前我区大多数文物古建筑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许多隐患,主要表现在:
  (一)文物古建筑多为石木或土木结构,具有良好的燃烧条件。由于我区文物古建筑建造时间久远,经过酥油灯明火长年熏烤和自然侵蚀,有的已经变色或碳化,由于木质材料含水量极低,具有特别良好的燃烧和传播火焰的条件,着火时烟热不易散失,温度积聚快,容易形成轰燃,火势难以控制,往往直到烧完为止,给火灾扑救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大多文物保护单位远离城镇、通讯不畅,缺乏水源、不利扑救。由于西藏消防工作起步较晚,且编制严重不足,致使目前我区绝大多数县未建立公安消防机构,但大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却分布在各县及农牧区境内,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无法开展。加之大多文物保护单位依山而建,消防水源缺乏,消防通讯不畅,一旦发生火灾,只能是“远水救不了近火”。如拉萨市达孜县境内的甘丹寺距拉萨市“119”指挥中心78公里,上山道路坡度近30度,约有70多个弯道,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行;日喀则地区的夏鲁寺,距日喀则地区消防中队24公里(其中有10余公里土路,崎岖狭窄,消防车辆难以通行),且该寺无报警电话。如发生火灾事故须到距其5公里以外的乡政府打电话报警,消防中队赶到火灾现场需90分钟,难以把握扑救火灾的最佳时机。
  (三)保护范围不确定,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无防火分区,古建筑内部组群布局容易造成“火烧连营”之势。目前我区除布达拉宫、扎什伦布寺等极少数几个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外,其余均未划定保护范围,民用建筑与古建筑毗邻,部分老百姓房屋上的柴草已搭到文物保护单位殿堂的墙上,古建筑与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严重不足。虽然文物古建筑大多为单体建筑、单层为主,但在总平面布局上往往成组、成群,形成相当规模的古建筑群。许多殿堂内部空间较大,窗洞较多,无防火分区,如果其中一处起火,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扑救,很快就会出现大面积燃烧。
  (四)生活、宗教用火点多,电气线路老化严重。我区许多文物保护单位既是文物古建筑,又是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用火十分普遍和广泛,经堂内点长明灯或百供、千供灯,加之生活用火点多面广,极易引发火灾事故。此外,我区大多数古建筑的电气线路为20世纪70年代敷设(大多属私自敷设),电气线路老化、超负荷用电现象普遍,严重危及古建筑消防安全。
  (五)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工作管理体制不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3年5月7日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3年8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财政、文物管理、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及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但由于《办法》实施时间不长,部分领导认识不足,许多基层文物保护单位贯彻落实不够深入。
  (六)文物保护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组织和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区文物保护单位内部有的设民管会,有的设管委会或是寺管会,这些机构是僧侣们推选的民选机构,主要负责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管理和宗教活动,不易界定其消防工作法律主体地位,从而在管理源头上给消防安全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难度。此外,僧人义务消防组织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管理十分松懈,没有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制度不落实,依赖思想十分严重,火源、电源管理不严格。从某种角度讲,这种思想麻痹和管理松懈的状态是引发火灾的最大隐患。
  (七)消防安全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消防设施严重不足。我区大多数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经费主要是靠政府投资或百姓捐助,消防安全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目前,除布达拉宫外,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均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绝大多数文物保护单位未设消防给水系统,移动式灭火器年久失修、数量不足,没有贮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用水、消防砂、土碱和水桶、铁锹,消防设施严重不足,自防自救能力较低。
  二、加强和改进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消防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公安部61号令及《办法》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文物和民宗部门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好任务和责任,并经常组织文化、文物、民宗、旅游、城建、电力、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集中解决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难点问题,将一时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改造等社会发展计划,从根本上消除文物保护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的隐患。同时要采取死看死守等方法,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把防火管理目标分解到每一个部门,落实到具体的人,以便积极有效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合理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一是各级政府与文物、民宗部门要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二是使用和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与单位内部主要责任人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将消防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三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文物管理和宗教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设文物管理部门的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是建立奖惩机制。每年各级政府应对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比,奖勤罚懒。
  (三)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消防投入。各级政府、财政和文物、民宗、旅游等部门应积极改善文物保护单位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各文物保护单位应从门票和其它收益中拿出必要经费用于消防工作。将文物保护单位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同步实施,对于已设有市政消防水源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对现有消防给水系统进行改造,以满足消防用水量和水压。无市政消防水源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贮存相当数量的消防用水、消防砂、土碱和水桶、铁锹,以备应急之需;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
  (四)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提高文物保护单位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各级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防火安全委员会,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各部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预案,并建立健全防火档案;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经常组织业务训练,及时有效地处置初期火灾,防止火灾事故蔓延扩大。
  (五)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及重点部位内,禁止堆放柴草、木料及汽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和燃放鞭炮;在文物单位内的非指定宗教活动场所,禁止点灯、烧纸、焚香;严禁手持酥油灯进入国家级、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内;对文物单位维修改造用火,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实施。同时,在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内安装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严格按照电气安装规程施工,严禁私拉乱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利用修缮改造的机会将电气线路的改造纳入维修方案中;对于线路已老化又不能立即整改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严禁用电或限制用电等措施;在殿堂、经堂内禁止使用碘钨灯、射灯等大功率照明灯具和电炉、取暖器等电加热器,照明灯具距可燃物应有一定距离,对使用的电器设施、设备应当由专职电工定期检查和维修。对有雷击危险的古建筑,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和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六)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级政府、文物、民宗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和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开展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对古建筑管理人员、僧人及信教群众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宣传,尤其要加强消防安全科普教育工作。各寺庙民管会、管委会要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文物保护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七)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根据国家公安部、旅游局、宗教事务局、文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4〕8号)精神,制定专项治理方案,于今年3月至6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清理在古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等;拆除在古建筑之间及毗连古建筑私搭乱建的棚、房;改造未穿管保护和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规范宗教和生活用火行为;在人员密集、面积狭小的宗教场所,限时、限员参观和活动,使我区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有较大改观。
  (八)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建议在自治区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和拉萨市、山南、日喀则、昌都、阿里地区防火监督处分别设立文物古建筑处和文物古建筑科,在古建筑集中的县成立消防大队,增加人员编制,配备专职人员,以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并督促各县公安局切实履行好职责,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尽快完成布达拉宫消防中队营房选址和建设。同时各级消防部门加强战备执勤,针对古建筑火灾特点,制定灭火预案,开展实地演练,切实做好“灭大火、打恶仗”的各项准备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丨集团招聘丨 法律声明隐私保护服务协议广告服务

    中国西藏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中国西藏新闻网丨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朵森格路36号丨邮政编码:850000

    备案号:藏ICP备09000733号丨公安备案:54010202000003号 丨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藏)字第00002号丨 新闻许可证54120170001号丨网络视听许可证26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