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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口蹄疫等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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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商务厅、农牧厅、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拉萨海关:

  针对当前我国面临的以口蹄疫为主的动物疫病防治的严峻形势,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口蹄疫等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我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现就我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口蹄疫等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倍受关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新形势下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不仅仅是一项业务工作,而是事关全局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事关我区乃至我国的对外形象,事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牧民收入的有效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事关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农牧区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各地(市)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战略的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牢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引导动物防疫工作向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为畜牧业经济的发展和农牧民收入的增加提供坚强保障。
  二、制定防治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快速反应机制是当前我区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各地(市)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去年我区发生牲畜口蹄疫的教训,尽快制定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建立疫病的快速监测和诊断、疫情的快速报告、疫情的分析和预测预报、紧急疫情的发布、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快速反应等一整套应急反应机制,确保在重大疫病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地扑灭疫情。要加强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建设,搞好处置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药品等的储备,提高疫病快速诊断和检测能力,确保应急物资的储备到位。要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专家组和预备队,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诊断、评估和处置工作。要加强动物疫情管理,严格疫情报告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及时通报疫情发生情况,决不允许出现不报、瞒报、缓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现象,确保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确保重大动物疫情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早扑灭。一旦发生疫情,必须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自治区防治牲畜五号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要依法坚决执行强制免疫、强制隔离、强制扑杀、强制消毒、强制检疫措施,特别要对病畜及同群畜坚决果断地进行扑杀,绝不留疫病传播、扩散的隐患。
  三、狠抓防疫工作,提高防疫密度和质量
  各地(市)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反思、总结2003年我区发生牲畜口蹄疫疫情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统一要求,周密部署,提早行动,严格标准,严肃纪律,下决心狠抓免疫工作,坚决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彻底消除免疫空白点和免疫死角,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要针对我区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推行“四项制度”建设。一是推行防疫监督员制度。在防疫关键时机,由各地(市)动检部门派出防疫监督员,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对各县(市、区)、乡(镇)的防疫工作进行严格监督。二是推行牲畜免疫卡制度,做到一户一卡,准确记录免疫时间、免疫数量、免疫剂量,实行户主与兽防人员双方确认签字制度,做到免疫工作有案可查。三是推行统一免疫程序和操作规程制度。同时,要加强基层兽防队伍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技能,切实解决免疫质量不高的问题。四是试点推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佩戴免疫耳标,形成科学、规范的动物疫病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建立牲畜凭免疫标识检疫、上市交易、屠宰和运输的机制。
  四、增加投入,改善手段
  在确保疫苗购置经费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和监督能力建设。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也要尽可能保证动物防检疫工作经费,重点加强对三项工作的支持。一是支持动物防检疫部门加强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建设,搞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二是保证动物防疫疫苗购置、免疫卡和免疫标识制作经费,以保证牲畜免疫卡制度、免疫标识制度的顺利推行;三是适当增加重点公路检疫站的工作经费,确保完成防堵疫情传入我区的工作任务。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检疫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动物防检疫工作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动物防检疫经费的,必须严肃查处。
  五、强化检疫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切实加强产地、屠宰检疫,强化流通环节和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在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流通等领域,广泛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逃避、抗拒检疫、防疫,以及加工、经营病死或未经检疫畜禽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疫情,必须依法及时封锁疫区,坚决就地扑杀染疫畜禽和同群畜禽,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要切实堵塞检疫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对虚开、倒卖检疫证明,只收费、不检疫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坚决查处,绝不手软。要加强对活畜进藏的管理,在邻近省(区)重大动物疫情完全解除之前,继续实行进藏活畜禽定点留观、强制免疫制度。其他与内地省(区)交界的地区,也要进一步加大运输检疫力度,防止疫病传入传出。对未进行定点留观、未补注疫苗、未铅封以及逃避和抗拒检疫或贩卖病死畜禽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活畜禽贩运户自行负责;因发病强制性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国家亦不予补贴。要进一步加大屠宰和市场检疫力度,坚决打击私屠滥宰,关闭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场(厂)。要加强对屠宰场的监管。各地(市)动检部门要派人驻场,做到有宰必检,检疫率必须达到100%。
  六、加强领导,搞好协作配合
  抓好动物防疫工作是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的第一责任人;动物防疫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责任到人。各地(市)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充实和健全由行政领导挂帅,部门领导参与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全面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从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扑灭等方面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量化相关防疫指标,明确奖惩规定,更充分地发挥责任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要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贻误战机,措施不力,消极应对而造成疫情蔓延和扩散的责任人,必须追究其责任。
  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动物防疫工作合力。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能作用,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进口活畜禽、肉类产品的入境检疫,禁止境外口蹄疫疫区的偶蹄类动物及其产品入境;要加强边境贸易管理,规范活畜禽及其产品的边境贸易,严厉打击非法进口行为。卫生部门要做好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门要增加防治经费和相关基础设施投入。公安、交通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设卡检查和强制扑杀等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商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家畜屠宰场(厂)的防检疫工作,加强市场监测、肉类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作用,确保肉食品食用安全。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引导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军警部门要抓好军警内部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七、加强宣传,群防群治
  要加强对农牧民群众、养殖场(户)及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防疫知识,调动和激发社会各界及群众参与、支持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工作氛围,为夺取疫病防治工作的胜利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要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督查组奔赴各地(市)就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地(市)也要层层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改进和完善,保质保量完成动物防疫工作任务。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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