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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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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文化厅拟订的《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
自治区文化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效开展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文化部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办社图发〔2005〕21号)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5〕70号)的要求,从今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对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普查。
  一、开展普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认定和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对于建立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普查工作的原则和范围
  (一)普查原则
  普查工作本着“深入调研,摸清底细;全面记录,突出重点;严格登记,合理分类;精心整理,图文并茂”的原则进行。在普查中要注意全面性和真实性。
  普查工作的全面性,就是普查应涵盖本地所有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类别,不应有任何遗漏;为避免重复劳动,对近几年已经出版普查成果(书籍、摄影和摄像资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复查,但要进行登记造册;对已经收入民族民间文艺《十大集成》的项目,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复查,并补充完成摄影、摄像等资料。
  普查工作的真实性,就是普查要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原貌;确保普查内容和成果真实可靠;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二)普查范围
  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包括民族语言、民间文学(口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均在普查范围之内。
  三、普查组织和工作机构
  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由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根据藏政办发〔2005〕70号文件精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化厅社文处。普查工作采取以地(市)为主,区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根据普查内容和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业务特点和优势,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16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做了具体的任务分解(附后)。各地(市)和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按照任务分解表负责完成本部门的普查工作任务。各地(市)要成立本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保护工作。各地(市)要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本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以便开展申报和保护工作,同时要将各专题普查资料报自治区牵头单位汇总。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各地(市)提供的普查资料和平时的研究成果,负责完成所牵头项目的普查提纲编写和普查目标任务,对个别重点项目可赴实地进行补充调查。各协助单位要全力以赴给予配合。
  全区共组成12支普查队伍,全面承担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任务。即:第1队(自治区群艺馆)、第2队(自治区艺研所)、第3队(自治区文联)、第4队(自治区社科院)、第5队(从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抽调人员组成1支专家普查队)、第6队(拉萨市)、第7队(日喀则)、第8队(山南)、第9队(林芝)、第10队(昌都)、第11队(那曲)、第12队(阿里)。各普查队的工作人员由各地(市)和各有关单位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自行组织。队长由各地(市)文化局局长、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第6~12队负责全面普查,第1~5队负责单项普查和重点抽查。为确保普查工作的科学规范,加强专业指导,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全区普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验收。
  四、普查经费
  各普查队所需经费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在我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有关经费的通知》(藏财行字〔2006〕51号)精神执行。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地(市)成立的普查队,在普查期间所发生食宿费、下乡人员补助、会议费、办公耗材费按“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要求,由各地(市)财政局予以安排保障。
  五、普查方式
  (一)资料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借助已有的普查及学术研究成果,对前人经过调查积累的相关数据,在全面掌握和集中梳理的基础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二)野外实地调查。由各普查队根据任务分解深入实地开展调查采集与研究认定。采集口头文学、民间艺术品、民俗实物。除了原件原物外,摄影摄像、仪式的素描,还要按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普查管理系统软件的要求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除了文本、实物的名称、内容简介、类别等外,还包括讲述者、传承者、提供者及其年龄、性别、居住地的县名、乡镇名、村名等,掌握真实、准确、详细的第一手资料。
  (三)民间艺人的采访。对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较有才华和独创性的人进行面对面的采访、问答、表演、展示。调查采访者以笔录、摄影、录音、录像等方式和技术记录其讲述和表演。要抓住当地的民俗节庆,不失时机进行现场采访记录。
  (四)积极做好宣传普查工作。要积极主动联系媒体,扩大宣传力度和广度。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挥老知识分子、民间艺人和热爱民间文化人士的作用,将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自觉的普查意识。
  六、实施步骤
  (一)普查准备阶段(2006年7月—12月)
  制订下发自治区普查方案,召开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会议并举办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培训班,各牵头单位会同各地(市)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组建普查工作队伍。
  (二)普查实施阶段(2007年1月—2008年6月)
  各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普查队按照普查工作方案,有计划分类别全面系统地开展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自治区5支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普查队在适当时期,分赴各地(市)开展实地普查和抽查工作,全面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基础资料。各地(市)文化局要落实专人参与配合。
  在普查中,重点抓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补充、规划、保护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快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通知》(文社图〔2006〕1389号)精神,要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国家要求于2007年6月30日前在宣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基础上,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因此,各地(市)和各牵头单位在普查的基础上,于2007年4月20日前申报自治区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具体评选标准和推荐办法另行通知。
  (三)普查总结阶段(2008年6月—2008年12月)
  1.撰写并提交各地(市)和各专题普查工作总结报告,其内容包括普查工作的时间、地点、人员安排及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价值、现状等。总结报告以文字为主,并配以必要的图片和音像资料。
  2.按照全国统一体例、标识,绘制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
  3.提交各地(市)和各专题保护项目清单,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目录、重点抢救项目名单、分期保护项目名单等。
  4.总结普查成果,编纂出版《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
  七、普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要成立专门的普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专家指导机构,负责本地(市)普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实施。
  (二)加强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要采取各种方式,积极培养一批善于开展田野普查工作的专业人才。
  (三)要做好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人民团体、民间艺人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普查、理解普查、支持普查的良好氛围。
  (四)在普查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不仅需要文字记录,还要进行录音、摄影、摄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可视地、动态地、立体地、原生态地保存。
  (五)在普查工作中,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严格遵守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六)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沟通和交流,并将本部门和地区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以简报的形式报送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普查工作原则上应在2008年年底结束,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普查工作的进度。对普查任务完成较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普查方式
  (一)资料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借助已有的普查及学术研究成果,对前人经过调查积累的相关数据,在全面掌握和集中梳理的基础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二)野外实地调查。由各普查队根据任务分解深入实地开展调查采集与研究认定。采集口头文学、民间艺术品、民俗实物。除了原件原物外,摄影摄像、仪式的素描,还要按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普查管理系统软件的要求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除了文本、实物的名称、内容简介、类别等外,还包括讲述者、传承者、提供者及其年龄、性别、居住地的县名、乡镇名、村名等,掌握真实、准确、详细的第一手资料。
  (三)民间艺人的采访。对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较有才华和独创性的人进行面对面的采访、问答、表演、展示。调查采访者以笔录、摄影、录音、录像等方式和技术记录其讲述和表演。要抓住当地的民俗节庆,不失时机进行现场采访记录。
  (四)积极做好宣传普查工作。要积极主动联系媒体,扩大宣传力度和广度。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挥老知识分子、民间艺人和热爱民间文化人士的作用,将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自觉的普查意识。
  六、实施步骤
  (一)普查准备阶段(2006年7月—12月)
  制订下发自治区普查方案,召开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会议并举办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培训班,各牵头单位会同各地(市)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组建普查工作队伍。
  (二)普查实施阶段(2007年1月—2008年6月)
  各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普查队按照普查工作方案,有计划分类别全面系统地开展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自治区5支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普查队在适当时期,分赴各地(市)开展实地普查和抽查工作,全面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基础资料。各地(市)文化局要落实专人参与配合。
  在普查中,重点抓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补充、规划、保护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快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通知》(文社图〔2006〕1389号)精神,要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国家要求于2007年6月30日前在宣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基础上,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因此,各地(市)和各牵头单位在普查的基础上,于2007年4月20日前申报自治区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具体评选标准和推荐办法另行通知。
  (三)普查总结阶段(2008年6月—2008年12月)
  1.撰写并提交各地(市)和各专题普查工作总结报告,其内容包括普查工作的时间、地点、人员安排及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价值、现状等。总结报告以文字为主,并配以必要的图片和音像资料。
  2.按照全国统一体例、标识,绘制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
  3.提交各地(市)和各专题保护项目清单,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目录、重点抢救项目名单、分期保护项目名单等。
  4.总结普查成果,编纂出版《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
  七、普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要成立专门的普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专家指导机构,负责本地(市)普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实施。
  (二)加强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要采取各种方式,积极培养一批善于开展田野普查工作的专业人才。
  (三)要做好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人民团体、民间艺人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普查、理解普查、支持普查的良好氛围。
  (四)在普查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不仅需要文字记录,还要进行录音、摄影、摄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可视地、动态地、立体地、原生态地保存。
  (五)在普查工作中,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严格遵守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六)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沟通和交流,并将本部门和地区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以简报的形式报送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普查工作原则上应在2008年年底结束,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普查工作的进度。对普查任务完成较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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