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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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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林业局、旅游局、商务厅、银监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国资委

  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近几年来,我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困难企业平稳有序地退出市场,对于深化我区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安徽省江北机械厂等286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2006〕16号)精神,国务院已批准同意我区8户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其中:区直企业3户(分别是西藏火柴厂、藏北金萨黄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优富木业公司),地(市)直企业5户(分别是:日喀则江孜县水泥厂、日喀则旅游客运公司、林芝地区更张林厂、山南地区公路工程队、山南地区汽车修配厂);企业资产总额17503万元、负债总额18273万元;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11640万元;需安置职工930人,其中:在职340人,离退休590人。
  为做好2006年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的8户企业的破产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8户企业的破产工作要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地(市)委、行署(人民政府)领导下,在自治区、地(市)两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稳妥进行,并要主动与财政、社保、银行等部门沟通联系,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负责整个政策性破产工作的政策衔接与协调工作。
  二、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破产项目负责人制度和专项工作班子抓具体落实工作。各地(市)分管企业破产工作的专员、市长,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破产企业的负责人都是破产项目负责人。在实施破产工作过程中,务必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确保破产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确保职工能得到妥善安置。
  三、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性破产工作程序,督促涉及破产工作的8户企业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四、在这次破产工作中,核销银行呆坏帐的额度与企业当初上报的额度存在差异的,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进一步核实银行债务(即:本金、利息),以确保债务核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在实施破产过程中,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始终本着“依法破产、有情操作”的原则,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124号)精神,继续完善《破产预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提前落实好职工安置费用,确保职工思想稳定、确保社会局势稳定。
  六、在实施破产过程中,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妥善处置国有资产,不得虚报、瞒报企业财务数据;不得私分、转移、故意贱卖破产企业的资产,务必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七、破产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总结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并认真做好2007年度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申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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