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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直 中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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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区直、中直企业(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区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治区各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工矿商贸中央企业在西藏的分公司、子公司,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是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搞好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西藏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区直、中直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事故也时有发生,重大安全隐患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结合西藏实际,现就加强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一)区直、中直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区直、中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区直、中直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区直、中直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防范事故能力。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并监督、教育职工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区直、中直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矿山、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六)区直、中直企业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七)区直、中直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八)区直、中直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依法参加第三者责任险,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
  (九)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区直、中直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十)区直、中直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自治区公安、发改、建设、国土、工商、交通、商务、农牧、林业、水利、质监、环保、旅游、通信管理、金融、保险、石油、烟草、邮政、气象等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各地(市)的有关机构,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民航、铁路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上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区直、中直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情况。
  (二)自治区、地(市)和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矿商贸(不包括民爆器材,下同)区直、中直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外,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职责负责区直、中直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公安、交通、质监部门培训的,分别由其组织培训。
  (三)自治区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国资委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情况;督促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国资委监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对间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督指导。
  (四)区直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严密、完整、有序、可行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督促其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五)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要相互沟通、相互协调,行成合力,搞好重点监管、专项监管和定期监管,真正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三、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对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由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各地(市)、县(区)的有关机构,以及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区直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中直企业在西藏的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区直、中直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不包括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铁路),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考核。
  (三)地(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区直、中直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地(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区直、中直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有权依法责令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但对区直、中直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需报请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同意。
  (五)对区直企业在区外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区直企业总公司应加强对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机构的安全管理,企业应服从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六)区直、中直企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四、建立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一)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出相应行业区直、中直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高危行业的区直、中直企业可以采取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区直、中直企业要将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和岗位,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体系。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区直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要向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通报。
  各区直、中直企业要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执行的检查制度,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各种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三)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和严格区直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区直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与奖惩制度,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的组织形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给予处罚。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作为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金和任免挂钩。区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职责,以致所在单位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甚至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提拔使用,不得平职调整,也不得异地调动。
  区直、中直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绩效量化考核体系,加强内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任免、劳动分配挂钩。各类高危行业的区直、中直企业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严肃认真,做好区直、中直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区直、中直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在接到区直、中直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三)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区直、中直企业发生特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区直、中直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由事故所在地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区直、中直企业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落实行政处罚,该处罚主要负责人的不能转为处罚企业。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进行事故处罚。
  各企业主管部门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必须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绝不能姑息迁就。发生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二○○六年十月十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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