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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通知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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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监察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统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自治区国税局 西藏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通知》与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一脉相承,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和各项工作部署上来,统一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来。认真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按照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持全区经济平稳运行。
  二、着重调整住房结构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满足各层次居民住房需求
  (一)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把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作为供应结构调整的中心任务来抓,要严格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积极引导和合理调控我区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5〕61号)要求,对单个开发项目的普通商品住宅建设比重,必须控制在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和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各地(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的要求,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新建项目,从取得土地到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等许可环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市)要充分考虑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地段,防止因住房成本过多增长,造成群众买得起房,住不起房的情况出现。同时,发展改革委(物价)等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严禁出售单位院内周转住房,坚决制止以周转住房建设为名,单位补贴基础设施等费用,职工出资购买,变相出售公有住房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二)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对本地低收入家庭进行认真调查统计分析,确定本地(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建设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006年底前在拉萨市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试点地区,2007年底前全区推广实行。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过程中,各地(市)要认真落实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
  三、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通知》赋予各部门的职责。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擅自发放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市)要落实禁止期房转让、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期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的制度。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虚假或不实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交易展会。加大对商品房销售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打击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发挥骨干房地产企业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和自律意识。
  四、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
  各地(市)规划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实地调查统计的基础上,从当地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入手,编制出本地(市)逐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住宅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明确下一年度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进度安排,用建设规划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稳定群众的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各地(市)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自治区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由各地(市)规划部门于当年12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城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督促各地(市)及早落实。
  五、相互协作,共同促进房价合理稳定发展
  在调整我区住房结构的过程中,涉及相关部门的,各地(市)建设(房地产)、规划部门要主动协调,通力协作,确保我区房价的合理稳定发展。
  各级土地部门要大力推进房地产用地供应的公开化和市场化配置,制定住宅用地计划,明确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用途及供应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照《通知》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廉租住房项目70%的年度土地供应量执行,要把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公告及招标文书中予以说明,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合理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标底设置时,要防止单纯追求高地价或低房价的倾向),要将控制性要求写进土地出让合同中,确保落实到位;税务、银行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投机性、投资性住房需求要按照《通知》变动后的量化指标严格执行。
  六、做好拆迁计划,防止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
  各地(市)要合理控制本地(市)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规范拆迁行为,凡未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继续深入贯彻《信访条例》和《城镇房屋拆迁信访案件结案息访工作指导意见》,加大督察和查处力度,化解拆迁矛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的调研、统计、监测和信息披露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6〕137号)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普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抓紧开展一次住房状况调查,全面了解当地住房总量、结构状况、住房消费水平等,把握广大居民对普通住房的真实需求,建立动态更新机制,为合理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供决策依据,并将开展住房调查情况及结果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市)建设(房地产)、统计部门从今年三季度起,要督促注册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季度通过自治区建设网下载并填写统计报表,在当月30日前将报表报送至注册地统计局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自治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以此作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考核指标。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季公布房地产市场统计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
  各地(市)要加快商品房交易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住房交易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住房等商品住房交易的相关信息,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
  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通知》的宣讲解释工作,让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和支持。对一些单位、个人及媒体歪曲宏观调控政策,恶意炒作、误导消费者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及时予以澄清,并严肃处理。
  八、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市)要在当地行署(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具体工作要落实到人,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涉及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的落实工作,要主动协调,密切配合。自治区建设部门要会同监察等部门,加强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做好指导工作。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属于失职、渎职的,要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地(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各地(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按照《建设部 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把落实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自治区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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