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0891-6325020

数字报系

移动端
您当前的位置:西藏新闻网 > 政务 > 政府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深入贯彻工会法 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分享到: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局势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会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局势稳定的作用,对于更好地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推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构建和谐西藏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区改革和发展处于关键时期,职工队伍结构和劳动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矛盾更加复杂,要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需要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从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局势稳定的高度,从加快我区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西藏的高度,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工会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依法支持工会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大力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各项职能,特别是突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切实引导、保护和调动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在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民主参与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和《实施办法》,不断拓宽民主参与渠道。凡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与职工利益相关的政策措施,要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要有工会代表参加。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加强与工会的信息沟通交流,对来自工会的重要情况和信息,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民政、安全生产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各级政府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要有工会代表参加,一同参与国企改制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共同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由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办案机制,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承担起《工会法》和《实施办法》执法责任,加大对违反《工会法》和《实施办法》行为的追究和制裁力度,保障《工会法》和《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
  三、加强基层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支持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要针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支持工会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载体的厂务公开制度。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所有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工会每年元旦、春节、藏历年期间开展的送温暖活动经费继续列入财政预算。要支持工会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在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困难职工以及失业人员遇到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困难时,各有关部门应会同工会给予临时救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注重发挥工会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要加大对建筑业、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力度,维护广大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工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工会组织建设。国企改制过程中,要同步做好工会组织的重建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已撤消、合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会组织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要予以督促。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工会,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工作。劳务工输出和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和社区应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努力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西藏的历史进程中,工会组织承担着团结动员、教育引导各族职工进一步焕发劳动热情,为实现科学发展、自主创新、深化改革多作贡献的重要责任;承担着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责任;承担着把职工群众最广泛地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和工会组织的统一,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重要责任。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为各级工会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并为工会工作及开展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对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工会开展的劳动竞赛、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对在创新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职工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要积极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认真落实劳模各项待遇。积极支持工会牵头组织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帮助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为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要支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对工会举办的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等以帮扶困难职工为目的的各项工作和职工福利事业,以及开展的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政策扶持。支持和配合工会做好经费收缴工作,帮助工会解决在经费收缴中遇到的问题。要根据工会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建立银行账户,不得随意取消。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帮助工会做好各类企业的经费收缴工作。要依法保护工会资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到思想上重视、机制上完善、工作上支持,为各级工会组织在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西藏的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丨集团招聘丨 法律声明隐私保护服务协议广告服务

    中国西藏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中国西藏新闻网丨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朵森格路36号丨邮政编码:850000

    备案号:藏ICP备09000733号丨公安备案:54010202000003号 丨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藏)字第00002号丨 新闻许可证54120170001号丨网络视听许可证26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