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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西藏自治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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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西藏自治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
(2006年12月28日)

  国有农场是指国有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地方国有农牧渔场等(以下简称国有农场)。国有农场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于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我区共有国有农场31个,国有农场总人口为23080人,其中:在职职工12690人、退休职工1922人、家属小孩8468人。农场工类似三提五统的主要负担有义务教育、优抚支出、民兵训练、计划生育、乡村道路维护等五项。负担总额为150.5万元,人均125元。
  为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农改〔2006〕4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牧区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对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市)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目标。从2006年起,在全区各地(市)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一是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两免除、一保留、两稳定”及实行一定的财政补贴。
  (四)“两免除、一保留、两稳定”。从2006年起,免除场内农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统筹费中的义务教育经费、优抚费、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和道路修建费;免除场内农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村提留中的部分管理费。2006年国有农场已经通过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如数退还给农工。“一保留”,就是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农工土地承包费中免除两项负担后的余额,由农工继续负担。农工土地承包费保留部分,实行限额控制,不得随意加码突破上限。“两稳定”,就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承包费水平。核减后的承包费,要签入农工的土地承包合同,保持稳定。“两稳定”的核心是保持税改后农工负担的稳定。
  (五)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各地(市)所属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根据我区国有农场的人数、亩数由自治区财政适当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规范和清理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严格清理和控制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农工负担监督机制,印制农工负担监督卡,凡是监督卡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
  三、积极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七)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各地(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地处边陲、担负屯垦戍边任务的国有农场,要继续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职能,提高其综合保障能力。
  (八)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积极调整国有农场(团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推行国有农场(团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执行。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团场)、生产队(连队)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十)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实行税费改革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内公益事业建设支持的力度,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事业建设的投入。对国有农场内公益事业的建设在尊重农工意愿的前提下,参照农牧区税费改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执行,农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最高限额要根据农工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并考虑毗邻地区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合理确定。
  四、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市)国有农场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十二)抓紧制定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各地(市)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抓紧制订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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