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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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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发展我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进一步改革完善宣传文化机构内部经营机制,积极鼓励、扶持、兴办文化产业,促进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艺术的繁荣,推进加快文化建设,用社会主义文化占领城乡阵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各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建立各项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根据我区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二)把宣传文化建设投入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保证事业发展所必需的资金。
  (三)对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体现民族特色和我区艺术水平的艺术团体以及农牧区电影“2131”工程等公益性文化事业,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证,对文化艺术团体的优秀作品创作、深入基层演出和重要文化项目及活动加大扶持力度。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教育活动,各级财政要给予资金保证。上述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在不断加大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投入力度的同时,要积极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和多渠道投入机制。
  (五)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发展文化产业,对其收入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弥补国家投入之不足。
  (六)为了推进文化事业繁荣,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对文化事业单位兴办自治区提出的优先发展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同级财政应在启动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七)鼓励和支持文化事业单位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文化资源,兴办文化产业,以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根据我区实际,建立和完善以下宣传文化专项资金:
  (一)“五个一工程”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和扶持导向性、示范性精神产品的创作和生产。使用部门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二)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包括边境县乡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开展导向性、示范性文化活动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资金、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其中边境县乡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开展导向性、示范性文化活动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保护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经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由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艺术创作、文艺演出等;西藏边境地区文化建设项目、活动、人才培养等;举办导向示范性文化活动,参加全国性比赛,鼓励基层文化活动;扶持自治区优先发展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全区民间文化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使用部门为自治区文化厅及各地(市)文化局。
  (三)重点剧(节)目及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区专业艺术团体和民间艺术团体创作、表演优秀剧(节)目。使用部门为自治区文化厅。
  (四)影视创作、译制专项资金补助。由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主要用于西藏电影、电视作品的制作和译制工作。使用部门为自治区广电局。
  (五)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专项资金,新闻出版企事业(含图书出版社、印刷厂、新华书店、期刊社和报社、包装装潢厂家、打字复印经营店)上年上缴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为“基数+增长”,主要用于重点图书、学术著作出版困难补助,优秀图书奖励,图书发行网点建设,企事业技术改造和临时重要项目的资金补助。使用部门为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以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部分出版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一)在2005年底之前,我区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违规出版物和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我区出版、印刷、发行的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4.科技图书、科技期刊和藏文图书。
  (二)在2005年底之前,对我区各地(市)及以下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
  (三)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我区发展电影事业的三项经济政策
  在我区实行以下发展电影事业的经济政策。
  (一)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继续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区电影工作若干意见通知》(藏政办发〔2001〕71号)文件。
  (三)对重点影片拷贝的购买发行,特别是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财政补贴。
  五、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出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税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区直专业艺术团体、各地(市)民族艺术团(文工团)、各县民间艺术团、各艺术家协会及其直属的文艺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群众艺术馆、展览馆、文化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
  六、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文化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宣传文化机构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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