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自治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自治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乡公路是指县道[各地(市)至县(市)及县(市)际公路]、乡道[县(市)至乡(镇)及乡(镇)之间的公路]及二类边防专用公路,但不包括国道、省道和其他专用公路。
第三条 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为县乡公路养护的领导机构,地(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领导,积极支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保障县乡公路的完好与畅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实施统一规划、协调、指导、宏观管理职能。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对全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制定全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各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市)的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机构,下同)在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县乡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及其自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按照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县乡公路养护管理主体的养护责任划分为:
县(市)道和二类边防专用公路由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养护管理任务;
乡道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养护管理任务。
村道[乡(镇)至行政村及其行政村之间的公路]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沿线受益群众进行正常养护和管理。
本细则未涉及的旅游、矿山等其他专用公路由受益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三章 养护生产
第七条 县乡公路应当经常保持路基坚实,路面平整,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交通安全标志齐全。
第八条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年初下达全区县乡公路年度养护生产计划,各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据此编制本地(市)年度县乡公路养护生产计划,并向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养护生产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一)年度、季度养护管理任务、目标和工作要点;
(二)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使用分配计划;
(三)养护质量指标落实计划;
(四)其他指令性计划落实情况;
(五)确保计划完成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县乡公路养护生产计划,结合各县(市)实际情况分解养护生产计划,并向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养护生产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一)养护管理路线里程、名称、等级、任务、目标;
(二)养护任务分解落实情况、责任人、督办人;
(三)抢险保通组织工作预案、责任人、督办人;
(四)资金使用管理和组织群众有偿投劳的意见;
(五)实现养护生产计划目标的主要措施。
第十条 在确保县乡公路完好畅通的前提下,对于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县道砂石路面和乡道养护,由沿线受益的农牧民群众分段承包养护,以增加当地农牧民群众收入。具体承包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养护生产计划,层层签订《县乡公路养护生产目标责任书》。地(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的第一周向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季度养护生产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各地(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制定县乡公路山地灾害抢险保通预案,在发生公路水(雪)和其他自然灾毁等情况时,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排险、抢修和保通。
第四章 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公路灾害毁损保通恢复和县乡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重点公路建筑营业税收入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及地(市)和县(市)自筹安排的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组成。
第十四条 按照自治区财政补助,地(市)、县(市)自筹和群众有偿投劳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筹资的新机制。
第十五条 县乡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用途由全区公路灾害毁损保通恢复和县乡公路养护资金补助。
村道[乡(镇)至行政村及其行政村之间的公路]养护不属于养护资金的使用范围。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末统一向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全区公路灾害毁损恢复保通和县乡公路养护生产计划及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经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下达。
全区公路毁损保通恢复资金预算下达到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道和二类边防专用公路养护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地(市)级财政;乡道养护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县级财政。
自治区拨付给各地(市)、县(市)的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地(市)、县(市)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与本级县乡公路养护自筹资金捆绑使用。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对县乡公路养护的年平均补助资金标准为:
(一)县道和二类边防专用公路1500元/公里,乡道950元/公里;
(二)县乡公路沥青路面和水泥砼路面的养护资金,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在前项基础上增加40%;
(三)各地(市)、县(市)自筹养护资金标准由各地(市)、县(市)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定额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为:
(一)四类区县道及二类边防公路日交通量100辆以上的,定额标准18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60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100辆以下的,定额标准16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400元/公里·年。
(二)三类区县道及二类边防公路日交通量100辆以上的,定额标准16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40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100辆以下的,定额标准14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200元/公里·年。
(三)二类区县道及二类边防公路日交通量100辆以上的,定额标准14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20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100辆以下的,定额标准12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000元/公里·年。
(四)四类区乡道公路日交通量50辆以上的,定额标准12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15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50辆以下的,定额标准10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950元/公里·年。
(五)三类区乡道公路日交通量50辆以上的,定额标准10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95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50辆以下的,定额标准8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750元/公里·年。
(六)二类区乡道公路日交通量50辆以上的,定额标准8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750元/公里·年;日交通量50辆以下的,定额标准600元/公里·年,自治区财政补助550元/公里·年。
第十八条 县乡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滚存使用、目标考核、有奖有罚、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并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市)县乡公路的责任划分、技术标准、交通量、地形地质条件、海拔高度和养护难易程度,提出分配意见,经自治区交通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下达,由自治区财政直接拨付各地(市)、县(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各地(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牧民群众参与公路养护生产的劳务补贴,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完成任务不同、养护季节不同、劳动强度不同、所得报酬不同的酬劳机制,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乡公路山地灾害按其损坏程度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四类,抢通与修复工程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一)小型灾害抢通与修复工程在各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抢修。
(二)中型灾害抢通与修复工程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从本级县乡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大型灾害抢通与修复工程由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从本级县乡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向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补助。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从全区公路灾害毁损保通恢复和县乡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四)特大型灾害抢通与修复工程由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经自治区财政审核同意后从全区公路灾害毁损保通恢复和县乡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中解决。
县乡公路的大型和特大型灾害的抢通与恢复工程所需资金不足时,由自治区财政和交通部门共同申请国家有关部门解决。
县乡公路灾害抢通与修复工程分类标准和项目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设立专户,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各级财政应当按照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求,及时将养护资金拨付各地(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以确保养护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养护任务按期完成。
各级财政和公路养护管理责任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全区公路灾害毁损保通恢复和县乡公路养护生产。
各级审计、监督部门,应当对本级财政和公路养护管理责任机构管理、使用养护资金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经常性的审计和督查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审计、监督部门应视情节轻重,责令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责任单位收回违纪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考核评定
第二十三条 县道和二类边防公路由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考核、评定,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季度生产计划验收和养护质量检查;乡道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两次检查、考核、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季度计划验收和养护质量检查。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每三年对县道、二类边防公路和50%以上的乡道组织一次大检查,每年对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好路率及综合值指标;
(二)年公里养护成本和财务计划指标;
(三)灾害抢通与修复工程质量指标;
(四)组织农牧民群众投工投劳和增加收入指标;
(五)专项养护生产活动和其他指令性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乡公路养护质量检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安排下季度养护资金时视情扣减2%至5%的资金,并由自治区财政在次年安排年度资金预算时予以扣减:
(一)未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二)养护工作不到位,路面大面积出现坑槽,路面堆积物未及时清理;
(三)危桥危涵既不采取安全措施,又不上报;
(四)灾害抢险保通不及时、措施不得力;
(五)路政管理不力,路产路权维护工作不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交通厅和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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