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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复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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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复查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复查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
(2004年4月28日)

  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已经实现“两基”目标的地区,各级政府和学校最根本、最艰巨的工作任务是巩固“两基”成果,并逐步提高“两基”水平。开展对已实现“两基”目标县的复查工作,督导检查“两基”成果巩固、提高和整改情况,对于不断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整体水平和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尤其是目前我区已进入“两基”攻坚阶段。“两基”攻坚后的巩固提高任务更重、更艰巨。为此,我区将进一步加强对“两基”成果巩固、提高的复查评估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两基”复查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第三、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农牧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两基”为“重中之重”的方针,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两基”职责为主线,以推动“两基”工作的巩固、提高和发展,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为重点,以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复查机制为保障,不断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巩固提高“两基”攻坚成果的各项工作,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二、“两基”复查评估对象和主要内容
  “两基”复查评估的对象为已通过“两基”评估验收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县域所辖各学校。
  复查评估的主要依据和内容是《西藏自治区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扫除青壮年文盲标准和评估验收办法》和《西藏自治区“两基”攻坚评估验收实施细则》。
  复查评估合格的基本要求是确保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教育经费和教学质量不能低于通过“两基”评估验收时的水平,尤其是要确保“两基”评估验收指标体系中的硬性指标不能降低,并且在巩固原有水平的基础上不断有所提高。
  三、复查评估的程序
  复查工作坚持县级政府自查、地(市)复查和自治区抽查相结合。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要求,按照《西藏自治区“两基”攻坚评估验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步骤和办法,对所有2003年以后已通过“两基”评估验收的县(市、区)至少要连续三年进行年度复查评估。
  (一)县级自查。县级自查必须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的复查内容连续三年进行年度自查,并将每次自查结果分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和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二)地(市)级复查。地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从今年开始按自治区统一要求的复查内容至少隔年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三)自治区抽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县级自查和地(市)级复查结果,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分期分批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两基”攻坚成果巩固、提高工作的抽查,每三年内必须抽查一次,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教育督导团。
  四、复查评估的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两基”成果巩固提高的复查评估工作,是“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延续和完善,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不得因“两基”评估验收通过而放松工作要求,必须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既不得搞突击“达标”,更不得消极应付。要将“两基”成果巩固提高的复查工作作为政府年度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常规工作予以落实。
  (二)坚持实事求是,扎实安排复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开展复查工作的目的是推动“两基”成果的巩固、提高。在复查前,必须动员力量安排好复查前的档案建设、数据统计等各项基础工作,各种数据和档案材料必须是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要防止为应付复查评估而编造评估验收档案材料和随意更改指标数据等弄虚作假现象。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两基”评估验收各项数据和档案材料的真实性负总责,教育局长要负直接责任。
  (三)遵守纪律,坚持廉政。复查工作要崇尚简朴,讲求实效,不扰民,不搞形式主义等“花架子”。复查工作要强化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功能,立足于推动工作,不得打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复查评估人员要遵守“五不”(不迎送、不献哈达、不宴请、不送礼品、不去娱乐场所)工作纪律。
  五、表彰与处罚
  (一)凡经复查评估验收合格的县(市、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表彰,并将复查评估结果通报全区,上报教育部。
  (二)凡经复查评估验收,发现“两基”攻坚成果未能巩固而出现下滑的县(市、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责令其限期一年改正,一年后再复查,若仍不能达到“两基”评估验收的要求,或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通过“两基”评估验收的荣誉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市)级复查评估的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报其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有关县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任期内不能巩固提高“两基”攻坚成果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的领导,有关部门直接追究其行政责任,且不能调动和提拔使用。建立复查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复查检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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