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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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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
(2004年4月28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国办发〔2004〕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提出意见如下。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
  我国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管理县域内各类教育的重要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目的是,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强化教育督政职能,促使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地位,依法治教,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教育工作责任,推动县级人民政府积极实施“两基”攻坚,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促进县域内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督导评估的范围为全区所有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县级市、区,以下同)。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1.巩固、完善和落实“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情况。2.制定落实教育发展规划与目标情况。3.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是否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情况。4.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教育目标责任制情况。5.制定促进县域内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6.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为教育办实事情况。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1.“两基”工作落实情况,即“两基”攻坚实施情况和“两基”成果巩固提高情况。2.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情况。3.学前教育情况。4.“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相结合情况。5.教育改革情况。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1.县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情况。2.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教育经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情况。3.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情况。4.教师工资发放情况。5.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四)办学条件。1.学校布点情况。2.校舍建设情况。3.学校设施设备情况。4.校园周边环境状况。
  (五)队伍建设。1.教育行政队伍建设情况。2.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六)教育管理。1.依法治教,依法行政情况。2.学校管理情况。3.教育督导检查情况。4.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情况。
  四、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程序和组织实施
  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经常性专项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原则,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一)县级自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自我督导评估。同时,针对本县(市、区)教育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导评估。自我评估结果分别报自治区、地(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
  (二)地(市)级复查。地(市)行署和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市、区)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组织力量,按照自治区制订的督导评估指标,至少每隔一年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报。
  (三)自治区督导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根据县级自评和地(市)级复查结果,视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和综合性评价。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自治区人民政府至少对其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
  (四)结果反馈。地(市)级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报其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导评估报告应抄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我区教育发展和改革实际,突出重点,制订评估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并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评估。地区(市)行署和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每年具体组织对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评估。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要在自治区和地(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具体的督导评估工作参照《西藏自治区“两基”攻坚评估验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步骤和办法进行。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建设,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与推动各项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结合起来,依法行政与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要将开展“两基”攻坚及巩固提高工作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是否重视教育工作的重要督导评估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督导评估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充分发挥各自在教育工作及其督导评估中的作用,不得推卸责任。自治区、地(市)两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督学聘任制度,作好督学聘任工作,建立一支督学队伍,充分发挥督学在教育督导评估中的作用。建立教育督导工作奖惩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每两年对教育督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县授予相应的称号,并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促其改进;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任期内不能按规划保质保量完成“两基”攻坚目标或不能巩固提高“两基”攻坚成果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的领导,有关部门直接追究其行政责任,且不能调动和提拔任用。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教育督导工作奖惩制度并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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