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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 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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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环保局、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环保局  建设厅
(2003年6月26日)

  为有效保护小城镇及其周边环境,不断提高小城镇的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能力,积极创建环境优美小城镇,提升小城镇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能力,促进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规划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02〕45号)精神,现就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合理发展小城镇。小城镇是联系城市和广大农村的纽带,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过渡的桥梁,是形成和发展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之一,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大战略。加快我区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环境指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小城镇建设中,只有保护好小城镇及其周边环境,才能使小城镇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小城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十五”期间,我区提出建设100个左右小城镇的总体发展目标,由于我区小城镇建设基础差,起点低,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环境问题。如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滞后,没有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污水集中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城镇绿化覆盖率低,城镇功能不健全等,导致小城镇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能力低,难以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良好的环境是保证城镇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为防止出现“先建设、后规划”,“先污染、后治理”的被动局面,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环境保护和建设部门,要按照小城镇建设必须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科学规划,早作部署,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尽快把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促进小城镇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小城镇环境保护目标,积极制定并组织实施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
  我区小城镇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到2010年,小城镇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城镇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水域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II类水质标准;城镇声环境质量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全面达标;小城镇污水处理率达50%,生活垃圾处理率达80%;小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建成一批城镇功能比较齐全、环境优美的小城镇。
  发展小城镇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条件和环境容量。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2.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小城镇产业结构和发展规模,合理确定小城镇环境规划指标、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3.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4.突出民族特色,坚持继承传统风貌与创造现代化建设风格相结合,开发利用自然、人文景观与保护历史文化古迹、风景名胜相结合,科学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5.坚持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服从区域、流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把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小城镇总体建设规划中。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应单独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其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在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纲要评审论证阶段,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其中的环境保护规划进行审查。
  三、加快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抓好污染防治
  要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特点的小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新路子,加快小城镇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合理布局和修建厕所等公共卫生设施。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建设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防止垃圾对水体、土壤的污染,特别要加强“白色污染”的防治。
  结合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少污染低污染的产业和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引导企业向规范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努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管理,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如国家明令禁止的年生产折牛皮30000张以下的制革厂、土法选金、土法农药等“十五小”企业和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新五小”企业,杜绝用淘汰的工艺设备装备现有企业、建设新项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好环保审批关,用好环保审批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
  在小城镇建设中,应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划定饮用水源保护范围,使人民群众喝上清洁放心水。
  四、加强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在小城镇建设中,要注意保护各具特色的生态环境。严禁将湿地列入建设、开发用地,严禁非法占用和破坏湿地。严禁毁林开荒、陡坡开荒、挤占河道、非法开山取石和挖砂等资源破坏性开发。开采建筑材料时要统一规划,防止人为灾害发生。特别要保护好小城镇及其周边地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为发展我区旅游业提供丰富的资源。要注意保护农田,尽量利用闲置土地,特别是要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不被侵占。城镇郊区要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有效防止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以及畜粪等污染。加强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努力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在小城镇建设中,要保证足够的公用绿地,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周边,应大力开展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建设,努力提高绿化率。要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严禁采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植物用作燃料,逐步减少对牛粪等生物质能的依赖。
  五、加强领导,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小城镇的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强对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力度。拓宽环保资金渠道,加大环保投入,确保小城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资金的落实。
  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全区环保系统的环境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对小城镇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在主要小城镇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监察机构,在其他小城镇要选派环境保护监察员。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小城镇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要切实加强有关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六、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逐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建设环境优美小城镇、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绿色消费等环境保护行动的宣传报道,积极引导人们逐步改变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落后生产生活方式,大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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