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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鼠疫预防控制预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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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鼠疫预防控制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西藏自治区鼠疫预防控制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目的
  鼠疫是一种发病急、传播快、病死率高的自然疫源性、烈性传染病,对人类的危害极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传染病。我区鼠疫自然疫源地面积大、分布广、疫点多,疫情流行频繁,严重威胁着我区人民的生命安全。为了预防和控制鼠疫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鼠疫的预防控制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区鼠疫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五级疫情报告网络的作用,全面加强鼠疫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认真落实鼠疫预防控制措施,实现鼠疫预防控制工作的“五早”(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处理)原则。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鼠疫预防控制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鼠疫的预防控制工作。
  (三)以专为主、专群结合
  坚持以卫生部门的专业预防控制工作为主,根据鼠疫流行的性质、强度、范围,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采取群防群治、联防联治的策略,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四)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加强鼠疫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稳定和充实鼠疫预防控制专业队伍,补充和配备相关技术装备,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提高专业队伍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在鼠疫疫情发生和流行时能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理。
  (五)依靠科学、依法防治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鼠疫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开展鼠疫科学研究,依靠科学,指导鼠疫预防控制。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建立指挥体系
  自治区、地(市)、县(区、市)三级人民政府成立鼠疫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常设办公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发展改革委、财政、宣传、公安、教育、科技、农牧、林业、民政、计划生育、商务、建设、交通、民航、劳动保障、人事、环保、城建、工商、物价、质监、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监察等部门参加,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具体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鼠疫预防控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同级人民政府鼠疫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预防控制工作。
  二、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领导和管理职责,研究制定鼠疫预防控制策略,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督查工作进程,评估工作成效,做好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组织和协调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事宜。负责组织对鼠疫疫情的监测、分析、报告和预警;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信息;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预防控制、临床诊断、医疗救治和疫区处理工作;向当地政府提出鼠疫预防控制建议;对鼠疫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和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演练;提出物资和经费计划,储备应急物资;督导鼠疫应急处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卫生专业部门职责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落实各项疫区监测、控制措施,收集和整理相关专业资料、科学分析、认真研究。为预防控制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做好分级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1. 自治区鼠疫预防控制专业部门职责
  主要承担全区鼠疫预防控制技术咨询、指导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和制定全区鼠疫预防控制工作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鼠疫菌株复判、鉴定工作;负责对重点地区及重大疫情的现场处置,指导地(市)、县(区、市)级鼠疫预防控制专业机构做好疫点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鼠疫预防控制技术的培训和应用研究、推广工作。
  2. 地(市)级鼠疫预防控制专业部门职责
  承担和完成本地(市)鼠疫疫情的调查和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承担鼠疫实验室检测、诊断工作;负责本地(市)鼠疫疫情的现场处置;承担对县(区、市)级鼠疫预防控制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对基层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3. 县(区、市)级鼠疫预防控制专业部门职责
  按照上级卫生专业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对本县(区、市)鼠疫疫情的调查和监测;做好鼠疫疫情和疑似鼠疫疫情的初期诊断,及时掌握、报告疫情动态;做好对本县(区、市)鼠疫疫情的现场处置,组织开展对乡村医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群众的健康教育。
  (三)相关部门职责
  1.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督促各级、各部门鼠疫联防工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鼠疫预防控制政策性文件,收集整理疫情及预防控制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2.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负责鼠疫预防控制项目的批准立项。
  3. 财政部门:安排鼠疫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
  4. 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隔离、封锁;负责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协助对逃逸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
  5. 商务部门:负责对鼠疫防治所需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6.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鼠疫防治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的质量监督管理。
  7. 科技部门:负责鼠疫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对鼠疫预防控制基础、应用项目的研究;组织区内、外科研合作与交流。
  8. 农牧、林业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家畜、野生动物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9. 工商、物价和质监部门:负责鼠疫预防控制药品及相关药品的市场监管,及时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相关商品的行为,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对市场上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必要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同时,做好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工作。对趁机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及相关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坚决依法从重处罚。
  10. 民政部门:负责用于鼠疫预防控制的社会捐赠款、物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对因患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
  11. 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等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负责对医疗废弃物收集、储存、运送、处理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1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收集提供国外鼠疫疫情动态和信息;加强国境口岸、航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防止鼠疫的传入和传出,做好对疑似鼠疫病人的临时隔离,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鼠疫预防控制专业机构;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及时对污染物和污染区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13. 交通、民航、旅游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并按卫生部门的要求,负责对乘客、游客进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对来往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设置留验站,对交通工具、旅游饭店、宾馆及旅游景点发现的可疑病人,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和预防控制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旅游饭店和宾馆扩散,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鼠疫预防控制专业机构报告。
  14. 人事部门:保持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及骨干力量的稳定,制定稳定鼠疫防治队伍和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激励政策。
  15. 建设部门:协助开展对全区建设系统施工企业和人员鼠疫防治知识宣传,督促检查施工企业落实鼠疫防范措施。
  16.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学校鼠疫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鼠疫预防控制工作,开展学校健康教育,普及预防鼠疫的知识。
  17.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刊及新闻媒体等部门在鼠疫流行时,要及时制定宣传计划,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及鼠疫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加强对鼠疫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对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检查企业落实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在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住院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保证参加医疗保险的鼠疫病人、疑似病人治疗费用的及时到位。
  19. 行政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单位鼠疫预防控制工作预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对鼠疫预防控制工作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等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20.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鼠疫流行时,组织落实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做好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安排,提供必需生活用品;组织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的鼠疫防治工作。
  21. 村(居)民委员会:在鼠疫流行季节,宣传鼠疫防治知识,对出入居民区和农牧区的流动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口进行登记管理;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22. 驻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负责军事管理区和部队营区内的疫情预防控制工作、协助和支持地方政府做好疫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

  一、监测网络和监测点设置
  我区鼠疫监测网络由自治区、地(市)、县(区、市)、乡、村五级卫生专业机构和卫生专业人员组成,同时要充分依靠群众,实现鼠疫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在疫情流行季节,各疫区县设立固定监测点和流动监测点,对疫情实施动态监测。
  二、动物间鼠疫监测
  在每年鼠疫疫情流行季节,按照《西藏自治区鼠疫监测控制方案》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动物间鼠疫调查与监测,内容包括:动物区系调查、旱獭密度调查、鼠疫媒介监测、鼠疫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动态掌握动物间鼠疫疫情流行情况。动员广大农牧民群众,及时发现、报告可疑啮齿类动物和其他动物死亡情况,早期发现和处理疫情。
  三、人间鼠疫监测
  在做好动物间鼠疫监测的基础上,依靠基层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广大农牧民群众,及时发现、报告鼠疫疑似病人,加强对在鼠疫疫区内务工活动等危险人群的管理和卫生学处置。

第四部分  疫情报告和管理

  一、疫情报告
  早期发现鼠疫疫情、早期进行疫情报告是及时进行疫区处理、控制疫情蔓延的重要前提,因此,要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含乡村基层医务人员)的作用,建立健全疫情报告网络,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在已判定的鼠疫疫区和有旱獭分布的区域,在鼠疫流行季节,凡下列情况之一,均属鼠疫疫情报告内容:
  1. 发现死獭、形态异常的病獭或其他原因不明的死亡动物(家畜)。
  2. 高热和意识不清的病人。
  3. 没有外伤感染而淋巴结肿大并剧烈疼痛的病人。
  4. 伴有高热、咳嗽、胸痛、咯血的病人。
  5. 伴有高热、皮肤发生水疱或溃疡的病人。
  6. 原因不明的急死病人。
  7. 其他具有鼠疫或疑似鼠疫症状的人员。
  (二)报告方法
  1. 发现疑似鼠疫动物、疑似鼠疫病人或急死病人,各级卫生专业人员均为法定疫情报告人,必须向所在单位报告并转报上级部门。
  2. 病人家属、邻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负责人;病人所在的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等负责人均为义务疫情报告人,但疑似鼠疫病人或急死病人的接触者,不应外出报告,应委托他人报告,避免疫情扩散。
  3. 发现疑似鼠疫病人或急死病人时,在卫生专业人员尚未到达之前,当地的乡村干部或单位负责人应负责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制止无关人员与患者接触,劝阻接触者不要外出活动。
  (三)报告程序
  1. 县(区、市)卫生专业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卫生专业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 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疫情通报
  鼠疫疫情发生后,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驻藏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毗邻省(区、市)通报疫情;鼠疫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做好疫区处理工作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地(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切实做好鼠疫联防工作。
  三、疫情公布
  在必要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向社会公布疫情;各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疫情信息,向社会公布本地疫情。

第五部分  应急处置

  鼠疫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动物间鼠疫或人间鼠疫疫情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预防、控制等紧急措施,有效控制疫情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
  一、应急反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结合鼠疫在我区实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本预案将鼠疫疫情划分为一般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和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一)一般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般鼠疫疫情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间鼠疫流行,但未波及人类造成人间鼠疫流行。
  一般鼠疫疫情由自治区以下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工作。
  一般鼠疫疫情发生后,疫区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驻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同时迅速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疫区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鼠疫疫情预防控制临时指挥部,组织卫生、药品监管、计划、财政、公安、教育、工商、农业、经贸、民政、信息产业、交通、新闻、广电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群众的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预防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疫区地方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必要时,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疫区内有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国境卫生检疫。
  疫区地方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疫区实施封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对疫区疫情处理予以指导和支持,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和处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一般鼠疫疫情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疫情发生地的地(市)、县(区、市)卫生行政、专业部门在及时做好疫情信息的上报、通报的同时,负责完成疫区处理工作。
  (二)重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重大鼠疫疫情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动物间鼠疫大面积暴发流行,或在边远地区发生人间鼠疫流行,在一个鼠疫平均潜伏期(6天)同一疫点连续出现病例1~5例,但尚未传播到县级以上城镇或人口稠密地区。
  重大鼠疫疫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鼠疫疫情控制工作;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对疫区疫情处理给予指导和必要的支持。
  重大鼠疫疫情发生后,疫区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鼠疫疫情预防控制临时指挥部,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的发展、蔓延。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鼠疫疫情预防控制临时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疫区疫情处理工作,并向国务院和卫生部报告。
  重大鼠疫疫情发生后,由自治区级鼠疫预防控制专业机构直接负责有关疫情现场的应急处置,在及时做好疫情信息上报、通报的同时,实地安排、指导疫情发生地的地(市)、县(区、市)卫生行政、专业部门完成疫区处理工作。
  (三)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人类鼠疫流行,在首例鼠疫病例确诊后,一个鼠疫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出现5例以上鼠疫病例;或同期有联系的人间鼠疫波及2~3个地(市)以上,且传播到县级以上城镇或人口稠密地区,疫情复杂、传播迅速、影响特别严重,并有进一步扩大蔓延的趋势。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鼠疫疫情预防控制临时指挥部,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预防控制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联络员参加有关工作。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鼠疫疫情预防控制临时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疫情预防控制应急工作。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发生后,由自治区级鼠疫预防控制专业机构直接负责有关疫情现场的应急处置,在及时做好疫情信息上报、通报的同时,实地安排、指导疫情发生地的地(市)、县(区、市)卫生行政、专业部门完成疫区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对全区鼠疫预防控制力量实行统一调配,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二、应急措施
  (一)成立以当地政府领导为主的鼠疫预防控制临时指挥部,统一指挥疫区处理工作。
  (二)立即组织疫区处理工作队。工作队应在接到疫情报告后2小时内集结完毕,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及时开展疫区处理工作。
  (三)对鼠疫病人实施就地隔离治疗。应派遣医务人员尽可能在诊断地点对病人进行治疗,在就地隔离治疗期间,当地乡村干部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组织群众,保证给治疗中的鼠疫病人提供生活必需用品。没有进入医院的病人,不可送入医院;已进入医院的病人,应划定隔离区域,区域内不得收治其他病人。治疗病人时,应坚持“先取样,后治疗”的原则。
  (四)鼠疫患者尸体和疑似鼠疫患者尸体要由卫生专业部门根据要求取材、消毒后,予以焚烧或深埋处理,严禁进行天葬、水葬或土葬。
  (五)查清鼠疫病人的直接接触者,组织鼠防专业人员、基层防保人员和群众的力量,对接触者实施跟踪观察。发现有发病迹象者立即实施隔离治疗。
  (六)确定病人的感染地点,对感染地点进行调查和监测,以便发现其他感染者。
  (七)对感染地点进行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确立动物鼠疫的流行范围,并进行相应处理。
  (八)实施疫区封锁、隔离。
  1. 鼠疫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采取紧急措施或进行疫区封锁。
  2. 划定隔离圈,隔离圈的范围按以下原则划定:鼠疫患者在出现症状后活动的范围,以及在此期间的直接接触者所在的范围。
  3. 隔离圈内,除对发现的鼠疫病人实施隔离治疗外,对隔离圈内的全部居民进行医学留验,投放预防性药物,对密切接触者按已感染的病人进行预防性抗鼠疫治疗。对隔离圈内进行彻底的消毒、杀虫、灭鼠。
  疫区所在地政府应组织公安、武警进行警戒,禁止隔离圈内的人员外出和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圈。
  4. 鼠疫疫区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安排好隔离圈内人民群众的生活问题,稳定人心。
  5. 划定警戒圈,设立警戒圈的目的是防止尚未发现的鼠疫病人或接触者感染更多的人。警戒圈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而确定,原则上包括可能接触者的居住范围。
  6. 警戒圈内实施医学观察。组织防疫和医疗力量,对警戒圈内的所有居民,每日进行巡诊,发现病人,立即隔离治疗。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进入警戒圈。
  7. 在实施疫区封锁期间,疫区所在地停止举行有大量人群集中的各种活动。
  8. 在人口稠密的地(市)和交通主干线县城发现鼠疫病人,同时发生多起鼠疫感染,或因诊断延误等原因造成鼠疫广泛蔓延时,应实施较大范围的疫区封锁。
  9. 当最后一例鼠疫病人得到隔离治疗,治愈9天后,再无新的鼠疫病例发生,由原宣布实施疫区封锁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疫区封锁。
  (九)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1. 在实施疫区封锁的同时开始交通检疫,交通检疫的主要内容为在发自疫区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巡诊,发现可疑病人实施医学留验。同时,对疫区过往车辆进行预防性消毒。公路交通检疫由卫生防疫、交通、公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航空检疫由卫生检疫、武警组织实施,民航部门协助。
  2. 在解除疫区封锁的同时,宣布停止交通检疫。

第六部分  保障与监督

  一、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鼠疫监测、预防和控制等所需工作经费列同级财政预算。
  二、技术保障
  (一)自治区鼠疫预防控制专业机构
  自治区鼠疫预防控制专业机构是全区鼠疫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中心,具有齐全的鼠疫流行病学、细菌诊断学、血清诊断学、动物昆虫学、临床学及其他相关辅助学科设置和完善的科研、检测技术装备,为全区鼠疫预防控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地(市)鼠疫预防控制专业机构
  具有齐全的鼠疫流行病学、细菌诊断学、血清诊断学、动物昆虫学、临床学及其他相关辅助学科设置,具有疫情监测、疫区处理必需的各类装备,承担鼠疫疫情的监测、诊断、核查及应急工作。
  (三)县(市、区)鼠疫预防控制专业机构
  具有必须的鼠疫流行病学、血清诊断学等学科设置,具有疫情调查、监测、疫区处理必须的各类装备,能在上级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完成鼠疫疫情的初步诊断和疫区处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
  鼠疫疫情发生后,自治区、地(市)、县(区、市)各级人民政府鼠疫防治领导小组对辖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鼠疫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督查组深入疫区,督促、检查工作,保证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对在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理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建立鼠疫预防控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在鼠疫预防控制工作中,对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鼠疫疫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接受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鼠疫预防控制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疫情调查时故意隐瞒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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