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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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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监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农发办、审计厅和纠风办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农发办 自治区审计厅  自治区纠风办
(2004年9月24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区纪委第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减轻农牧民负担,加快提高农牧民收入,为农牧民增收减负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原则
  1.坚持合理负担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有关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方针、政策。从我区实际出发,逐项确定和落实农牧民负担项目、种类、限额。
  2.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促进农牧民增收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推进农牧区税费改革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农牧区税费改革为突破口,从根本上减轻农牧民负担。
  4.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深化农牧区改革和推进乡村机构改革相结合的原则。以改革为动力,切实解决影响农牧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向纵深发展。
  5.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反对腐败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具体内容
  1.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有关减轻农牧民负担的政策,认真清理农牧民负担项目,坚决制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向农牧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牧民收款、收物。
  2.建立健全地(市)、县(市)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机制、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3.开展减轻农牧民负担专项检查和治理,重点检查农村用电收费情况、农村用水管理费征收情况、提留统筹费使用情况、农牧民筹资筹劳情况、农牧区中小学教育收费情况、拖欠进城农民工工资情况、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情况、农用物资和抗救灾专项物资、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督机制。实行农牧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农牧民负担监督卡、村务公开制度,重点检查农牧民负担监督卡落实和填写情况。
  二、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工作方法
  以全区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对农牧民收费严格审查,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凡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要与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农牧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关,控制源头;积极推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向农牧民公开收费种类、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使农牧民了解政策,自觉抵制乱收费。
  (二)工作步骤
  我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采取自查和逐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两个阶段进行。各地(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市)、本部门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方案,并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落实好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措施。
  1.自查自纠和验收阶段。每年10月30日~11月20日,各地(市)对减轻农牧民负担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各地(市)有关部门要采取交叉检查等方法,对本地(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所辖县(区、市)总数的30%。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市)开展减轻农牧民负担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2.总结阶段。每年11月20日~12月10日,各地(市)、各部门要将全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认真总结,上报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和紧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始终坚持党在农牧区各项方针政策,把解决好“三农”问题和减轻农牧民负担作为各项工作的中心任务,把增加农牧民收入作为农牧区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落实。要切实加强对减负增收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减轻农牧民负担行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和部门责任制,切实做到目标、任务、责任三到位。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我区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要把统筹城乡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农牧民收入作为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和部署上来,把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并加大督查力度,逐步把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各级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农牧民负担“总量控制、定项限额、定向使用、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的要求,加强团结协作,实行分工负责,集中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推进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向纵深发展。要从我区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减轻农牧民负担各项制度,强化执行力度,坚持依法行政,把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加强对农牧民负担工作的联合检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严肃查处加重农牧民负担的行为和典型恶性案件,推动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的深入落实。
  (三)健全机制,加强监管。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抓紧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推动管理工作制度化。实行村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关于对涉及农牧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藏委〔2003〕23号)的要求,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农牧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和监督管理作用;监察(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案(事)件;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农牧区价格管理,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涉农收费价格目录》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涉及农牧民负担法规的健全完善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农牧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
  (四)转变作风,强化服务。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党的作风建设“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深入开展整顿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活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遵守和执行减负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各级各部门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狠抓增收、促进减负。要坚持增收减负同步抓,紧紧围绕农牧民增收这一中心任务,大力推进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狠抓农牧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发展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扩大农牧区、农牧业对外开放,大胆实践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和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植农牧区中介合作组织,促进农牧区经济素质和效益的提高,确保农牧民收入的有效增长。
  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分析农牧民负担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减轻农牧民负担的治本措施,为彻底减轻农牧民负担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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