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公安厅起草的《关于加强农牧区消防工作的意见》,已经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加强农牧区消防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2004年11月1日)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牧区发展日新月异,但农牧区消防工作整体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显突出,直接影响到我区农牧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切实做好农牧区消防工作,保护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牧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公安部、综治委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精神,现提出我区关于加强农牧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一、认真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农牧区消防工作管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地(市)、县、乡(镇)要成立政府领导负责,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财政及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的农牧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农牧区消防工作责任制。从县到乡(镇),从乡(镇)到村民委员会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各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召开农牧区消防工作会议,督促乡(镇)政府开展农牧区消防工作,组织开展农牧区消防安全检查。各级政府要领导和督促农牧区消防工作的开展,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发展目标,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牧区消防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要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农牧区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的落实情况,努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牧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加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认真落实城镇消防规划,加强农牧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应根据农牧区开展消防工作的实际,本着“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原则,把乡(镇)、村的消防事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对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农牧区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牧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各有关部门、行业在安排工作时,应将消防工作同步安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使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步发展;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将消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农牧区开展消防工作的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安排农牧区小城镇建设资金时,也应落实消防建设的有关经费;各级扶贫部门、建设部门和农牧机构,在小城镇规划和实施农房改造、搬迁过程中,应遵循“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考虑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提高城镇规划和建筑耐火等级标准;各地民政部门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同时,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组织工作范畴;各地电力部门在实施农牧区电网改造过程中,要对存在火灾隐患的电气线路进行改造,确保消防安全;水利部门在解决农牧民群众生活用水的同时,应将消防用水纳入其中,同步建设;各地(市)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农牧区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农牧区基层组织和各县公安局、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各部门、各行业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统一调用消防安全涉及的水源、装备、器械、通讯、力量等各种农牧区社会资源。
三、大力发展农牧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提高农牧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灭火灾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发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大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在目前尚未设立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及有条件的乡(镇、村),结合当地实际,广开思路、拓宽渠道,尽快组织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火灾扑救必需的人员、车辆和器材,并经常组织业务技能训练,以承担起区域性灭火救援任务,填补当地消防力量的空白。同时,各村(镇)之间要形成联防机制,形成“一家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局面。
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的县、乡(镇)应率先建立起专职消防队,在完成好执勤灭火救援任务的同时,从实际需要出发,可承担起消防宣传、培训、检查,以及治安巡逻、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警卫任务,实现一专多能,一队多用。以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组织为依托,广泛动员吸收农牧民和僧侣参加,采用简易消防车、拖拉机安装水罐和农用灌溉机械等方式,配备手抬机动泵等必要的消防器材,以适应扑救农牧区火灾的需要。
四、广泛深入开展农牧区消防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政府、公安、宣传、教育等部门要针对农牧区火灾的特点和规律,将消防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之中,将消防宣传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各地(市)要紧密结合实际,突出农牧区特色,对广大农牧民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习俗,指导农牧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强农牧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开展以少年儿童、老年人、妇女等群体为主要对象的消防自护教育活动,学习家庭火灾扑救以及安全疏散、逃生自救方法等;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应设立永久性的防火宣传栏,居民家庭和农户可悬挂防火警示牌,经常性地提醒农牧民莫忘防火,使农牧民掌握最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选择重大民俗节日和农忙季节等时期,在广大农牧民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各县公安局、派出所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牧区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条规定:“尚未建立公安消防机构的县、乡(镇),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鉴于我区现役公安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实际,各县公安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县公安局及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好消防监督工作职责,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火灾隐患,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把各类火灾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及时予以解决。
六、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综合考评,并将其纳入单位年终评优活动之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对消防安全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应进行通报批评。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对各地(市)开展农牧区消防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促使全区农牧区消防工作扎实有效地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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