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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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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为全面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根据国务院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174号)以及自治区整规办《2003年西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意见》(藏整组发〔200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我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1.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总体目标。
  建立和完善我区食品药品的安全法规体系、市场监督体系、质量检测体系、市场信用体系,使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得到改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的安全感普遍增强。
  2.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阶段工作目标。
  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今年底前及明年一季度的阶段工作目标如下:
  (1)食品放心工程目标。逐步建立食品管理各环节的准入条件和标准,突出流通渠道的规范和企业购销记录制度的监督实施,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把关。逐步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连锁超市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立餐饮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范体系,分地区、分类别进行试点,全面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使因食用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物质超标农产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明显改善,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得到清除,全区重大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2)药品放心工程目标。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必须加大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查处一批制假售假大案要案,取缔一批违法生产经营企业,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净化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实行许可证制度,确保药材经营户合法经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和基层用药监管,推进农牧区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争取年内有6家药品生产企业、15家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国家GMP、GSP认证;地市以上20%药品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年底前药品监督检查覆盖面县以上(含县)必须达到100%,乡(镇)不低于60%;积极推行药品零售连锁、配送等新型经营方式;建立较为科学的医疗器械审评机制,实现药品初审和医疗器械审批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检测,确保药品质量。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强化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治理。
  农牧部门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解决蔬菜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和有机磷农药残留问题;开展畜产品中滥用违禁药物和氯霉素污染为重点的水产品专项整治;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严格按农业部公告发布的禁用和限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要求,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管理的力度。
  卫生、质监、工商、经贸等部门针对重点品种,在各环节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农贸市场和集市贸易的管理,严格食品购销索证、索票制度,监督检查企业建立完整的购销台账,保证各环节进货渠道合法,加强检测检验,确保货源质量安全,提高上市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水平。
  环保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种植基地的环境保护管理,禁止在食品生产基地周边兴建各类污染企业和工程,对已建的污染企业和工程应依法限期治理或搬迁;启动“菜篮子”生产基地的水、气和土壤环境监测;积极引导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
  药监部门组织力量,重点对食品源头污染治理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对重点品种整治效果做出评价。
  (二)严格食品市场准入,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农牧部门要在上级农业部门的支持下,制定西藏自治区农产品地方标准50个;在自治区、地市和一些重点县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建立西藏自治区优质农产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体系;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建立20个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综合示范区,创建一批以净化农业生产环境为重点的农业生态县。
  卫生部门组织力量重点对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等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全面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等工作。围绕原材料进厂、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进行审查。年底前完成对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五类食品的市场准入推行工作,并逐步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开工生产,已经开业的要立即限期停业整顿。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加印或加贴市场准入标志的产品(即“QS”标志),不准出厂销售。对食品制假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和打假行动,严厉打击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工作,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农产品食品标准、认证、检验检测体系。
  工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审核其主体资格,严格执行卫生许可前置审批规定,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检查进入市场的食品质量,重点组织对粮油、食盐、酒类、调料、肉及肉制品、边销茶、蔬菜、水果、奶、豆制品、水产品、饮料等食品及节日消费食品的专项质量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食品广告的虚假宣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使用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监管到位。
  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市场责任制。推动食品市场建立经营者和商品“黑名单”、“黄牌警告”制度。积极开展争创绿色超市活动,加快推进绿色市场认证,有条件的食品市场要开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和专店,充分发挥绿色市场的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建立完善重要食品市场准入的有关办法和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食品安全管理力度,督促生猪、牛(羊)屠宰企业、边销茶经营企业和食品市场利用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商品台账登记和食品卫生质量购销档案管理,建立商品标签标识、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等一系列制度。年内争取在我区建立一个示范市场;拉萨市以加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为重点,围绕居民社区建设一批经营生鲜食品的超市。
  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妨碍执行公务案件。
  检验检疫部门把好进出口食品质量关,对进出口食品企业进行食品卫生注册、食品标签审核,并提供技术服务。协助推广HACCP注册认证工作。
  海关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食品进出口监管职责。
  药监部门督促监督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行政审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行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法人、食品市场主办者、大型超市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建立健全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及时向社会公示,根据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开制,加大失信惩罚。要根据职责探索规范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市场准入制度,注意总结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农改超”、食品购销索证、索票等经验并加以推广。
  (三)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1.由各地(市)行署(政府)发出公告:要求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等区域无证照食品加工经营点,限期关闭,做好场所退租、加工设施撤除等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在各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等区域,对非法加工经营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彻底清除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3.各地(市)行署(政府)选择问题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集中查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食品,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以及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有关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4.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追根溯源,捣毁制假窝点,严惩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四)抓好食品消费环节监管,突出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食品安全的管理。
  1.卫生部门组织对全区所有学校食堂进行一次突击检查,发现问题,边整边改,逐步完善监管措施。
  2.对餐饮业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确定重点环节进行监管。
  3.卫生、教育部门建立学校食堂卫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4.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卫生监督机构为主体的食物中毒报告系统、应急处理体系和处置机制。
  (五)严厉查处无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
  1.药监、公安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专项行动。
  2.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行为,对已注册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对不属医疗器械范围的增高仪、减肥仪、点穴治疗仪及部分日常生活用品冠以医疗作用的产品,坚决清理。
  3.对纳入国家重点监管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心脏起搏器、骨科内固定器材等医疗器械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无证产品进行全面查处,依法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行为,加大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和虚假医疗器械广告查处力度。
  (六)开展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
  1.药监、纠风、整规、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开展一次对拉萨市药材集贸市场的整治。药材集贸市场严禁销售各种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严禁销售假劣中药材,违者一律依法严厉查处。
  2.全面清理药材经营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并抓好跟踪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缔,规范药材经营行为。
  (七)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基层用药监管,推进农牧区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
  1.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一批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2.在全区开展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对违规销售和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予以查处。
  3.积极推进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争取年底前地(市)以上20%药品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零售药店销售二类精神药品、粉针剂、大小容量注射剂和其它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必须做到凭处方销售。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零售药店,其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要取消药品分类管理药店的资格;没有被确定为药品分类管理的药店,不得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4.加快GMP、GSP认证步伐。加强GMP、GSP培训,提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人员素质;积极指导企业实施GMP、GSP认证工作,共同研究技术疑难问题;各地(市)行署(政府)应高度重视认证工作,并在政策、人力、资金等各方面支持企业加快认证步伐。年底前完成药品生产企业GMP、经营企业GSP认证计划,落实部分企业认证初审和申报工作。
  5.积极探索建立药品特邀监管员、协管员队伍,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纠风办、新闻单位和监管对象等代表为特邀监管员,卫生人员、药监对象等为基层的药品协管员或联络员,加强农牧区用药监管。
  6.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工作。
  (八)严格药品初审、医疗器械审批和管理,从源头上确保上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1.严格药品初审、医疗器械审批管理,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评价。
  2.加强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提高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上报率和报告质量。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工作,加大对虚假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
  (九)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工作要贯穿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始终,要结合阶段性任务搞好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工作,侧重宣传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发动群众,发挥社会监督作用(9月中旬)。二是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编印各种宣传资料,分期分批向社会发放。在有关媒体开辟专项整治专栏。主要内容是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食品药品消费的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9月中旬至11月)。三是印发公告。四是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消费者,对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进行举报。五是正面宣传近年来食品药品市场整顿的成效,有重点地宣传一些名牌企业,增强人民群众消费的信心(9月中旬至12月)。六是总结性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专项整治进行综合性报道。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为9月中旬。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全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工作,明确责任、任务和要求。各地(市)行署(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和督查指导阶段,时间自9月下旬到12月中旬。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市)行署(政府)、自治区药监局分别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活动,摸清底数,集中开展两次上下联动的食品药品打假治劣专项整治活动,全面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和取消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企业资格,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自治区药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组织对各地(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重点检查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检查组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各地(市)行署(政府)要对本地区整治工作抓紧部署,组织力量加强督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2004年3月下旬。各地(市)行署(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自我检查验收,并及时报自治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中,对在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中表现突出的地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对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问题较多的地区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为加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自治区纠风办、整规办、法制办、计委、财政厅、公安厅、农牧厅、经贸委、教育厅、工商局、卫生厅、质监局、环保局、检验检疫局、海关、药监局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药监局,分别从卫生厅、农牧厅、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等单位确定或抽调1人为办公室联络人员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负责收集、综合、反馈整治工作动态及评比、总结工作。
  (二)明确责任。我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在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由自治区药监局负责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各地(市)行署(政府)负责本地(市)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本地(市)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由当地药监部门承担牵头工作。各地(市)行署(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落实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职责的同时,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中的“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职责分工和责任。自治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顺利实施。各地(市)行署、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人员,并尽快制定工作计划,于2003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全力以赴实施好我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各地(市)行署(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过程中,要正确处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与加强日常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任务的同时,必须加强食品药品的日常全面监管,堵塞各种漏洞,采取各种防范措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要建立上下联动的责任体系和定期联系工作制度,加强联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深入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对跨地区、跨部门大案要案,要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做好地区间和部门间联动。要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建设。充分发挥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引导协会、学会等组织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使企业通过承诺制和建立诚信档案,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市)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对策,布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我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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