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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灌木林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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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强对灌木林的保护,制止乱砍滥伐行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强我区灌木林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灌木林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区是全国的主要原始林区之一,但是森林多集中分布在藏东南地区,广大的中、西部地区除有稀少的灌木林外,几乎无天然林分布,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长期以来,由于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加上经济基础落后和能源短缺,灌木林分布区群众过度樵采灌木林现象较为严重。这不仅破坏了当地的灌木林和生态环境,而且还影响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此应当引起足够重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加强对灌木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二、加强对灌木林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根据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和灌木林恢复的难易程度,将灌木林林地分为禁伐区、封育区和间伐区三类。分布零散的灌木林,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令保护。禁伐区、封育区和间伐区的划分,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灌木林调查结果审核确定,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灌木林区域,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可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建立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灌木林以及地(市)、县(市、区)重点保护野生灌木林保护点和保护标志。
  (三)当地群众自用薪炭材的灌木林采伐,应在保护区(点)外进行,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地点、定树种、定时间、定数量和定监督措施。灌木林的采伐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四)加强对灌木林林地资源的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征用、占用灌木林林地。确因进行勘查、开采矿产和各项工程建设,需征用、占用灌木林林地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单位、个人,在荒山、荒滩、荒地种植多功能林和薪炭林,以缓解灌木林采伐压力。所造林木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替代性能源建设,鼓励因地制宜利用其他能源替代薪材,减少灌木林的消耗。
  (七)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林业、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对乱砍滥伐灌木林、非法侵占林地、破坏珍稀植物以及殴打、伤害林业执法人员等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开展专项打击。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案件要公开处理,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
  三、加强领导,切实把灌木林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灌木林的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灌木林资源进行清查,建立档案,对灌木林的消长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二)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水利、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自治区灌木林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灌木林分布的地(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灌木林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灌木林保护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灌木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灌木林资源保护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灌木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灌木林的保护管理列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对保护、抚育和发展灌木林资源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要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对灌木林的保护意识,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做好我区的灌木林保护管理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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