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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08日 21:03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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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农牧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药品监督局、环保局、爱卫会、安全生产监督局制定的《西藏自治区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西藏自治区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自治区农牧厅   公安厅  工商局   质监局
药品监督局  环保局   爱卫会  安全生产监督局

  近年来,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四亚甲基二砜四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仍然屡禁不止,因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为在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我区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的原则,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以防止输入、加强市场监管为重点,治理整顿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全面对毒鼠强的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规范我区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整治重点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规范和整顿我区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根据我区实际,重点抓好以下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对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进行彻底清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查源头,依法严惩。
  二是对各地(市)、县(市、区)、乡(镇)农药仓库进行彻底清查,严格封存库存毒鼠强,并移交环保部门处理;对各地(市)、县(市、区)及乡(镇)从事种子、农药和肥料销售的门市部进行全面清查整顿,发现含有毒鼠强成份的杀鼠剂,坚决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不配合清查工作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是对杀鼠剂经营点进行排查。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对销售毒鼠强的行为,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四是对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彻底清查清缴。教育群众自觉上交个人持有的毒鼠强,对拒不上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五是由区农牧厅、工商局、爱卫会、安全生产监督局,对区内经销杀鼠剂网络进行规划布局,并重新核准杀鼠剂经营者资格。
  三、实施步骤
  我区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实施时间为两个半月,即10月初至12月15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专项治理阶段(10月初至10月29日)。各地(市)、县(市、区)农牧、公安、工商、质监、药品监督、环保、爱卫会、安全生产监督局等部门,根据《西藏自治区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且组成联合检查组,针对上述五项整治重点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整治,发现问题及时果断处理。各地(市)对杀鼠剂经营网点的规划布局和经营资格审查核准工作要与专项整治工作同步展开,并于年内完成全区第一批杀鼠剂经营者的资格核准工作。
  第二阶段是检查阶段(10月29日至11月20日)。为了促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自治区农牧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药品监督局、环保局、爱卫会、安全生产监督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市)、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检查的重点是:
  (一)各地(市)、县(市、区)对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各地(市)、县(市、区)整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各地(市)、县(市、区)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并落实情况;
  (四)收缴的毒鼠强处理情况;
  (五)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三阶段为总结规范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5日)。由各地(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本地(市)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在整治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写出书面材料报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由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区情况,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杀鼠剂专项监管工作方案,提出杀鼠剂生产经营审批登记、经营资格核准、统一购买发放、责任追溯管理等具体办法,确保杀鼠剂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事关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在我区的贯彻落实,事关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我区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也是执政为民、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必然要求。要把思想统一到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战略高度上来,充分认识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各项整治措施能否落实到位,关键在于领导。为切实加强整治工作力度,自治区专门成立了毒鼠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通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毒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把整治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统筹考虑,周密部署,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做到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中有专人负责整治工作,有专门的协调机构实施整治任务。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强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果断处理,确保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部门协作,实现合力推进。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快、从重依法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农牧部门重点对本部门库存的杀鼠剂进行清查,协助其他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对突发事件,特事特办,对重大案件的责任人,从重从严处理;工商部门重点对杀鼠剂经营点和流动商贩进行排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环境保护部门重点对收缴的毒鼠强进行妥善处置,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其他部门根据各自业务职能,全力参与毒鼠强专项整治活动。
  (四)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讲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和科学灭鼠知识,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形成高压严打毒鼠强的舆论氛围。要加强毒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沟通工作,各地(市)每月20日之前要将本地(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市)、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整治经费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为使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要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毒鼠强整治工作中的检查和奖励等所需经费,为提高我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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